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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33号)、《桐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桐政发〔2014〕53号)等文件规定,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运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
二、按照“总量控制,提高效率”的原则,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总额控制结算办法,积极引导定点零售药店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良性机制,合理、有效地利用医药卫生资源,防范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稳妥地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工作。
三、本办法所称的医疗费用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其他医疗统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零售药店发生的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结算的医疗费用。
四、对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根据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其他费用统筹政策应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结算的医疗费用实行总额控制管理。各定点零售药店年度医疗费预算总额应在年初确定,年末结合定点零售药店实际医疗费发生情况、日常管理服务情况以及绩效评定结果等进行年度决算。
五、每年3月底前,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上年度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费决算情况和调节系数提出当年的预算总额建议方案,在征询相关定点零售药店的意见后予以下达当年总额控制指标,并签订费用结算协议。
(一)预算总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当年预算总额=上一结算年度决算总额门诊*调节系数。
(二)定点零售药店在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可根据定点零售药店的实际情况,对该定点零售药店的定额指标进行调整:
1.定点零售药店被暂停服务协议的;
2.定点零售药店被取消定点资格终止服务协议的;
3.由于搬迁、系统故障暂停联网结算的;
4.其他需要调整预算额度的事项。
(三)年度内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当年不实行总额控制办法结算,仍按项目付费方式结算。
(四)预算公式指标计算:
人次:将某参保人员在某定点零售药店每日零时至24时期间的门诊医疗费结算记录归并计算为一人次。
人头:年度内在该定点零售药店有医疗费结算的参保人员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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