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工业土地差别化供应认定标准及处置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桐乡市工业土地差别化供应认定标准
及处置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切实推进我市工业用地高效利用,根据《关于工业土地差别化供应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桐政发〔2014〕44号)和其他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弹性出让年限的确定
(一)符合《桐乡市企业投资项目正向清单》和《桐乡市工业投资项目前评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标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新供地项目,其用地最长出让年限为50年。
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
2.新设立的外资项目(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及以上;
3.新设立的内资项目,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4.绩效评价为A类的企业实施的与产业链配套的新投资项目。
(二)其余新供地项目用地原则上最长出让年限为20年。
(三)盘活存量土地重新出让的,参照新供地项目按上述规定确定出让年限。其中带房产重新出让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出让年限。
(四)项目用地与原宗地毗邻且符合上述第1条所规定条件的,出让年限按原宗地剩余年限计算。不符合上述第1条所规定条件的,出让年限按原宗地剩余年限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0年。
(五)特别重大项目采用“一事一议”办法确定出让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