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
桐乡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落实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及其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企业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高速公路服务区、各类广告载体等),以经营性租赁的方式部分或者全部出租给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未出售的公租房、职工住宅、职工集体宿舍的出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企业在进行资产出租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布局结构调整规划等要求。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具体职能部门和工作流程,规范资产出租行为,加强资产租赁合同管理,认真进行合同的法务审查,严格履行租赁合同,保证相关法律文件完备。
第六条 已列入拆迁、改制、重组、清算和破产计划的企业以及上一级出资人、市国资办对企业占有的资产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原则上不得实施出租行为,遇到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出租的,须报企业上一级出资人、市国资办同意,并与承租人特别约定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
第七条 企业在资产出租前应由所有人(产权人)或授权实际管理人制定出租方案。资产出租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清单、出租原因、业态用途、出租期限、承租人条件、租金底价与确定依据、租金、保证金收取与管理办法、招租方式等。资产出租用途涉及危险品等经营并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必须进行安全与环保情况评价。
第八条 企业出租资产行为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具体可采用公开招租、协议租赁和企业自行组织招租等方式进行。同时为丰富和补充我市经济业态,鼓励招租与招商相结合,列入市重大招商项目或具有民生意义的招商项目可一事一议,选择合适的招租方式进行。
第九条 企业公开招租,根据出租资产的不同情况,可选择在市级主流媒体、具有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所在企业网站、相关政府部门网站上发布招租信息,公开征集并择优选定承租人。
第十条 下列情况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进行:
(一)坐落位置比较偏僻、面积小、长期闲置的房地产;
(二)市级国有企业及各级全资子企业之间或市级国有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租赁;
(三)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承租方的;
(四)其他不适宜公开招租方式的。
第十一条 企业自主承办的专业市场、货运站场等,可由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市场规则和自身经营需要,自行制定管理办法,组织对外招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