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各社工委成员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社区建设 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桐乡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社区建设 加强和创新
基层社会治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基层社区治理,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省、嘉兴市有关社区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我市城乡社区建设、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创新社会治理的有关要求,以推进基层“法治、德治、自治”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创新社区管理体制机制,有效整合社区资源,强化社区自治服务功能,全面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努力把我市城乡社区建设为“治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社会生活共同体,为构建社会和谐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总体目标。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体制机制,构建新型社区管理服务体系,实现政府治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全面提高“和谐社区”创建水平,力争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全市80%的城市社区、50%的农村社区达到嘉兴市级“五星级”和谐示范社区建设标准。
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制
(一) 完善社区治理结构。进一步理顺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形成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村(居)委会为主导、村(居)民为主体、便民服务中心为依托、社区社会组织和驻区单位共同参与的社区治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市领导及各级部门联系城市社区工作制度,切实帮助联系社区解难题办实事;深化城市社区结对共建;提高农村社区服务水准,并建立农村社区长效治理机制。鼓励新居民参与社区管理,通过建立基层“和谐促进会”等本地居民与外来人口共管的社区社会组织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等群团组织以及各类社区社会组织和群众在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二)严格社区工作准入。村(社区)集中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社区服务中心”标识,门口保留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村(居)监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牌子,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警务室、农村文化礼堂等服务标识牌可根据需要在适当位置予以保留;内部场所按主要功能挂牌,原则上每个场所只挂1块牌子;行政村编组的民兵连和村(社区)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各村(社区)实际在工作场所保留挂牌(标识),其他牌子一律取消。办公场所除张贴办事工作流程外,其他制度原则上不再上墙,可采用制度汇编或电子触摸屏等形式向群众公开;社区工作事项按照《中共桐乡市委办公室、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实施意见〉的通知》(桐委办发〔2014〕4号)分为《桐乡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和《桐乡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其中《桐乡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作为政府部门工作进入村(社区)的“准入目录”。严格控制村(社区)创建项目数量,除了省和嘉兴市明确可以保留的创建项目外,如工作确需进入村(社区),应严格按照要求申报批准后,依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考评工作以平常掌握的情况和实绩考核为主,不得以建台账、挂牌子、设机构作为评估的主要依据。
(三) 健全社区工作制度。推进基层服务资源融合,完善“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探索基层党建网、民生服务网、治安管理网“三网融合”,切实整合归并部门设在村(社区)的各类管理员,实行“多员合一”、“一员多岗”。全面落实“一联三会五事制”,积极推进党员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积极探索城市社区大党委制,建立居委会与驻社区单位协商议事制度,推行分片包块、上门走访、服务承诺、结对帮扶等做法,密切居委会工作人员与居民的关系。深化城乡社区服务中心运转机制,进一步完善服务流程,实行一岗多能、全程代理、错时上下班等工作制度,方便群众办事。深化在职党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健全村(社区)党组织与村(居)委会联席会议制度,规范村(居)委会财产、档案、公章管理,确保村(居)委会工作有效运转。
三、增强城乡社区自治功能
(一)稳步推进社区民主自治。进一步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社区自治机制,推广社区党员或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议事协商、民主评议等制度;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规范村(社区)民主决策程序,逐步做到与村(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进一步巩固村(居)委会“自荐直选”的全覆盖。建立健全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和议事协商制度,积极通过社区事务协调会、民情恳谈会、工作听证会等方式,及时解决村(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规范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建立健全村(居)监会工作机制和工作职责。鼓励村(居)民和驻区单位广泛参与社区事务,切实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