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桐政发〔2017〕29号予以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简化市场主体准入程序,提高我市市场准入登记效能,减少行政审批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4〕15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印发《桐乡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施办法》,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浙江税务征管信息共享应用系统》升级优化,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窗受理、一次审核、一证三码、信息共享”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以下简称“三证合一”)。
二、实施内容
“三证合一”的实施范围主要是登记机关在桐乡市本级的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企业类。由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崇福分中心的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联合办证窗口统一受理、统一审核(其他已下放审批权限的各镇、街道,待具备条件后逐步推广实施。质监、国税、地税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统一由载有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替代。
个体类。由各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所)办证窗口统一受理、统一审核。国税、地税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统一由载有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替代。
三、组织领导
为使“三证合一”工作有序推进,成立“三证合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三证合一”实施方案,协调督促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场监管局、地税局、国税局、质监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管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办公室主要职责:按照“三证合一”实施办法,负责“三证合一”实施过程中业务方案的设计、业务需求的确认,负责实施过程中《浙江省税务征管信息共享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的管理指导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网络技术保障。做好系统日常维护工作,《共享系统》日常维护由市地税局负责,其他部门做好各自的系统维护工作,确保系统平稳运行。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网络故障应急预案。
(二)行政经费保障。“三证合一”系统升级、设备购置及日常维护所需经费纳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部门预算;日常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预算。
(三)人力资源保障。为确保该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三证合一”工作要求,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涉及增加用工名额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程序申请报批。
(四)专用设备保障。为方便市场主体申请人就近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市质监局要依法增加配发组织机构代码赋码所需的密钥,以确保联合办证窗口各延伸点顺利办理“三证合一”业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推行“三证合一”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的重要举措,是顺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需要。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切实做好“三证合一”的推行工作。
(二)积极创新。“三证合一”是我市开展“企业设立登记多证联办”以来,市场主体登记的又一创新。各部门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三)加强协作。“三证合一”的实施涉及的具体部门及具体职能较多,网络连接复杂,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联动,及时协调解决推进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三证合一”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桐乡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施办法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6日
附件
桐乡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登记程序,提升我市投资环境软实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4〕15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三证合一”登记,是指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登记中,向登记为企业类的市场主体颁发载有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向登记为个体类的市场主体颁发载有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税务登记证。
第三条“三证合一”实行“一窗受理、一次审核、一证三码、信息共享”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
第四条“三证合一”办证窗口,企业类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崇福分中心办事大厅(其他镇街道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实施),个体类设在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所)办事窗口。
第五条《共享系统》作为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的互通、集成平台,承担“三证合一”的信息共享、证照制作等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