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8日
桐乡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实施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嘉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精神,开展多种形式职工补充医疗互助活动,发扬团结友爱、互济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有效缓解在职职工自负住院医疗费用的负担,提高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制度,是指由工会发起和组织、职工自愿参加、自筹资金、自我管理、具有互助互济性质的一种会员合作制医疗保障形式,在国家医疗保障体系中具有补充保险的地位和作用。桐乡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由桐乡市总工会负责组织实施。桐乡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操作办理。
二、保障对象
第三条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加对象为桐乡市范围内建立工会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中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
三、保障期限
第四条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周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从每年的7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6月30日二十四时止。一个保障期限满以后可以连续参保。为调动职工积极性,在今年6月30日前缴纳的,首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保障期起止时间从单位缴纳互助金后次日零时起至次年6月30日二十四时止。
四、缴费标准
第五条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由所在单位工会负责收取并统一缴纳。首期互助保障金的缴纳时间为3月1日至6月30日,以后每年的缴纳时间为5月1日至6月30日。互助保障金可由单位、工会或职工个人缴纳。若共同缴纳的,具体比例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在一个保障期内只能投保一份。互助保障金一经缴纳,不再退还。若新增参保对象,则按本条规定,缴纳新增人数的互助保障金。
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五、保障待遇
第七条已参加桐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包括符合规定9种特殊病种门诊)发生医疗费用的,医保结算后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在500元(含)以上按 50%给付互助保障金。自负医疗费用是指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比例支付后的剩余部分(不包括自理、自费部分)。
第八条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重症并进行系统管理的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肺结核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国家规定的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等9种特殊病种。
参保人员办理规定病种备案手续后,其在选定医疗机构门(急)诊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针对性治疗费用,可视作住院医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