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桐乡市崇福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要求对崇福镇语溪家苑小区命名的请示》(崇政〔2015〕56号)收悉。根据《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崇福镇花园南路东侧、重九小区东南侧、崇福城市客厅休闲广场西侧、市场路北侧30米处,占地面积为17199.7平方米的住宅区地名命名为“语溪家苑”。
二、“语溪家苑”内建筑物楼幢号、单元号编制必须按自然序数,自东向西、从南到北排列;室户号编制必须以楼幢的单元和层次为单位,自东向西、自下而上顺序排列。
三、“语溪家苑”内的地名标志(门楼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按规定制作和设置,并在地名标志设置完成后及时提出验收申请。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