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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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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

为深刻吸取永康“2·19”烟花爆竹爆炸、造成多人伤亡恶性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整治我市烟花爆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嘉安监危化〔2015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现就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源头治理、严把准入门槛

(一)明确准入标准

要求各辖区立即开展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源头治理工作。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安全准入条件,对现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进行排摸梳理。按照“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方便群众”的原则,对辖区内现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实施源头治理,严把准入关。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实行专店或包厢式专间销售,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由专人负责销售。包厢式专间销售时,专间应当独立、封闭,并远离电(火)源,与其他柜台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保持周边通道畅通。

严禁居民小区内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凡是以“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今后一律不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要立即撤销,坚决依法取缔。

(二)明确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551日前)。统一部署,组织召开安监站站长会议,参加人员为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安监站负责人。此次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源头治理工作落实情况将作为相关考核的依据。要求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及时落实具体责任人员,把工作做实,做细、做透。

第二阶段:摸底宣传阶段(2015531日前)。各辖区根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源头治理摸底表》(附件1)做好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摸底调查工作,并在2015518日前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源头治理摸底表》(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源头治理底数汇总表》(附件2)一并汇总至桐乡市安监局。调查过程中要讲清道理、说清政策、摸清底数、厘清关系,先从思想上对经营户进行引导,使其能配合此次工作,不得简单地告知要求其关闭。

摸清底数后各辖区安监站分别召集各自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召开源头治理宣传会,再次明确告知治理目的、治理标准、治理步骤。经治理后仍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桐乡市布点规划要求的,一律淘汰。

第三阶段:综合治理阶段(2015831日前)。各辖区安监站要指导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对照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进行转业、搬迁或原地提升。至2015831日前,未完成整改,安全条件仍不达标,将撤销已取得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交《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各辖区安监站保管。同时各辖区安监站应督促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做好剩余烟花爆竹回收工作。

第四阶段:回头看阶段(201512月底前)。针对已撤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由桐乡市安监局牵头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回头看”行动,采取抽查形式,一经发现有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坚决依法取缔。

二、加强烟花爆竹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

(一)落实经营环节安全监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采购证照齐全合法生产企业的烟花爆竹产品,经营的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许可范围,严禁采购、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礼花弹、小礼花弹、摩擦类、烟雾类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以及含违禁药物的烟花爆竹。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与生产企业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如实填写合同内容,并将《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向浙江省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备案,严禁无书面合同购买烟花爆竹。要强化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和流向登记管理,应用条形码流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产品标识和流向登记,如实记录烟花爆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和销售时间、销售去向等内容。不得将烟花爆竹批发销售给无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不得向零售经营店供应未粘贴条形码等相关信息标签和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应当在核准的地点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做到一点一证(照),持证(照)经营;严禁擅自变更经营场所、超许可范围经营、店外设摊和“一证多点”,严禁伪造和以转包、倒卖、出租、出借、出售等形式转让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规)行为。应向所在地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直接从生产厂家、非所在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向不法分子采购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各类非法和超标烟花爆竹,严禁在零售经营店及其周边燃放烟花爆竹,严防火源火种接近烟花爆竹经营店。

(二)落实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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