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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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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0日

桐乡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等文件精神,就桐乡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桐乡市政府产业基金(母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由桐乡市人民政府主导设立,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桐乡市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桐乡市聚集,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机结合,推进桐乡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应体现以下功能定位:

  (一)政策性:产业基金要充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经济发展战略,推动“四换三名”“两化”融合,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合作。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限制行业。

  (二)引导性:鼓励产业基金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以及大中型企业合作,共同发起设立多种形式的子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的产业基金,充分发挥产业基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桐乡市实体经济。

  (三)市场性:产业基金实行所有权、管理权、运营权相分离的管理运作体制,桐乡市各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产业基金的监督管理,指导产业基金开展投资并做好对接服务,不干预产业基金具体管理和运作,充分发挥基金专业化管理团队的独立决策作用,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

第二章产业基金设立和资金募集

  第四条产业基金设立符合桐乡市产业政策导向,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并符合桐乡市产业集聚特点、扶持发展需要和桐乡市政府财力状况,由桐乡市财政局牵头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设立产业基金,并报桐乡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为财政出资,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经清理保留的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深化财政存量资金改革盘活的部分存量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与基金投资收益等。

  第六条  产业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首期出资不低于5亿元。基金规模根据桐乡市财力情况和运营绩效,经规定程序审批后逐步扩大。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产业基金设立桐乡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市长担任主任,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市政府办、金融办、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办)、审计局等部门参与管委会,负责对基金的管理监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并按年向政府常务会议报告产业基金年度运行情况。

  第八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在财政局,负责基金决策机构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相关成员单位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为管委会提供决策建议。

  第九条  财政局会同其他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加强对基金运作与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

  (一)市政府办负责对产业基金的信息公告。

  (二)金融办负责为项目投资提供对接服务,参与基金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同时对产业基金进行业务指导、方案审核和监管。

  (三)发改局负责围绕桐乡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方向。

  (四)经信局负责对桐乡市产业基金进行综合指导与协调,协调解决产业基金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五)科技局负责培育科技创新项目,优化产业基金布局,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桐乡产业基金发展。

  (六)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开展对产业基金的财务监管、收益收缴和考核评价,并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授权桐乡市金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基金法人机构和运营机构。

  (七)审计局负责对产业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管理等方面进行政策监管,对产业基金财务的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进行独立检查,监督桐乡市财政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同时对产业基金的运作进行审计监察,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揭露。

  第十条 桐乡市金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乡金源”)代行出资人职责,并可根据实际参股需要委托其他国资公司出资。桐乡金源负责选聘托管银行,负责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并按照经程序批准的基金投资计划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运作。

第四章  运作模式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以母基金的形式通过设立“子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子基金”模式是指桐乡市财政资金设立的政府产业基金与上下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等设立“股权基金”、“创投基金”等各种“子基金”投资模式。对个别重大项目鼓励创新投资模式,具体运作模式可另行约定。

  产业基金作为母基金向股权投资企业(子基金)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子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扶持发起设立新的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扶持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按要求进行备案;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 500 万元,所有投资原则上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至少有3个对股权投资项目的成功案例,投资累计5000万元以上;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完善的股权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扶持的股权投资企业(子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按要求进行备案;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3年内出资总额达到 1亿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原则上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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