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定点医疗机构、有关零售药店:
为贯彻执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1号)和《关于贯彻执行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嘉人社〔2015〕96号)文件精神,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实施时间问题
2015年8月1日起,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结算范围,参保人员在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凭社会保障市民卡到定点医疗机构调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已经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使用范围的药品费用,按《关于下发<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用药管理服务协议>的通知》(浙医保〔2015〕17号)有关规定结算。
二、关于转外治疗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