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等各项权益,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15〕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保障职工高温劳动保护权益。各用人单位要把防暑降温工作作为推进“双爱”活动的重要举措,积极开展“送清凉送关爱”等慰问活动,进一步增进对职工的关爱,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切实减轻高温工作环境下职工的劳动强度并适当增加休息时间,为职工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切实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要严格执行高温津贴发放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按浙人社发〔2014〕94号文件执行,即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