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桐乡市人民武装部
2015年7月10日
桐乡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稳定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社保厅省军区政治部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5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嘉兴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力社保局嘉兴军分区政治部嘉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发〔2014〕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桐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各级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和省、市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就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桐乡市辖区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由市级机关各部门、各镇(街道)及在桐中央和省垂直管理单位共同承担。按照专业对口、岗位相近的原则,根据人员编制情况决定安置。
第六条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武部副部长、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人力社保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人武部、编委办、民政局、财政局(地税局)、人力社保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
第七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细化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市人武部是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收集驻桐部队随军家属就业相关信息、分类汇总驻桐部队随军家属安置需求。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接收随军家属编制使用的相关协调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协助部队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随军家属促进就业所需经费保障工作和所属国有企业的随军家属协调安置工作。
人力社保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安置的计划核准、推荐就业、技能培训和相关协调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享受就业创业相关税费的减免工作。
第八条驻桐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第九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且试用期已满的随军家属,按照专业对口、岗位相近原则,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用编计划按照公务员转任相关规定,在6个月内办理转任手续。接收单位按规定办理机构编制实名制手续。
第十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且试用期已满的随军家属,按照专业对口、单位岗位相近原则,结合事业单位分类、事业编制及需求情况,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用编计划和具备相应条件随军家属的年龄、学历、专业等情况,对符合条件者进行直接考核聘用或定向招聘。接收单位确定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聘用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一条随军前在中央和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的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商相关单位安置。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
第十二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因公(战)致残(一至六级)、荣立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随军家属作为重点安置对象,市人民政府予以优先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