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9日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4〕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9643”的养老服务总体格局,即96%的老年人居家接受服务,4%的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接受服务,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 。围绕桐乡打造未来中国“休闲养生目的地”的目标,全市城乡社区形成20分钟左右的居家养老服务圈,每百名户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5张,其中机构床位数不少于4张,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民办(民营)机构床位占比力争达到70%。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有所提升,高龄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
二、政策保障
(一)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1.继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市财政将养老服务业务指导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市老年电大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扶持公益性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发展。
2.重点抓好养老机构建设。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资源阳光分配制度和入住评估制度,充分发挥公办机构的托底保障作用,每个镇(街道)原则上都要建设1所以上以护理为主的养老机构。出台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办法,建立养老机构补助政策、收费与星级挂钩机制。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在省补助的基础上,对用房自建(含通过购买、新建、改建并拥有房屋合法自有产权)、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相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入住对象以本市老年人为主的,按核定床位分期给予每张床位12000元补助。以上补助政策中,已享受市政府优惠的项目除外。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达到前述条件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对自建的非营利性民办护理型养老机构,待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每张床位增加补助2000元,租用用房的每张床位增加补助1000元。对养老机构接收本市户籍老人的,以机构星级为依据,按照失能、半失能、自理老人分别进行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300元,补贴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社保补贴、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和承担社会责任等用途。
3.全面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大力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确保到2015年底城市(城镇)社区全覆盖,到2017年底农村社区全覆盖。乌镇镇作为世界互联网大会永久举办地,在乌镇启动智慧养老试点工程,并逐步向桐乡全市范围推广应用。从2016年起,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新建用房的,城市(城镇)社区、农村社区分别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500元的面积补助,分两年发放(补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平方米,区域性的照料中心可适当增加面积);租用房屋建设的,按租金额度的50%给予补助,连续补助三年;购买房屋建设的,参照新建标准执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成后第一年不定级,运营满一年后再评定等级,并落实2至2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1至8万元以奖代补的运营补助资金。镇(街道)配套相应的运营资金。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支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的符合政府规划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参照执行。
4.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购买为老服务的形式,对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及高龄、独居、空巢、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实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五保”、“三无”集中供养对象供养标准随我市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提高同步提高。根据老年人自身意愿和养老服务接收能力,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民政部门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
(二)加强用地用房保障
1.充分保障养老用地指标。编制中长期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按照到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的要求和养老机构床位年增长10%的基数,规划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设置。单列养老机构(含老年活动设施)用地指标,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并分年度予以落实。其中,社会力量投资的2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指标在市政府统筹指标中予以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投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要积极争列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示范项目,争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2.完善居家养老用房政策。按照20分钟养老服务圈的要求,合理规划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标准为城镇新建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且最低不少于60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在集中安置小区的规划建设上,参照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纳入配套设施建设。老城区、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齐养老服务设施。城乡规划确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集中布置于底层。
3.明确养老供地方式。公办福利性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接收本市老年人为主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参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的民办养老机构用地,可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养老机构用地)。
4.积极盘活闲置资源。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相关规定的条件下,鼓励对现有闲置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按评估结果补缴出让金;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经相关部门同意,可以依法办理出让手续,按评估结果补缴出让金。
5.加强对养老用地的监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但不得分割转让、转租;不得改变用地性质,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必须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
(三)完善人才培养政策
1.加强养老专业人才培训。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养老护理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统一纳入培训教育规划。进一步加大在职轮训,到2015年,全市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培训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实现所有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持有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占比达到50%以上。
2.提高护理人员福利待遇。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护理人员职位工资指导价位,建立养老服务岗位就业补贴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护理人员给予技术等级津贴。在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开发公益性岗位,其中每个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根据需要设置公益性岗位,重点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对单位缴纳的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3.实施人才入职奖补制度。对从2013年起进入养老服务机构直接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并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就业满5年后给予入职奖补。奖补范围和标准按《浙江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浙民福〔2013〕113号)执行,高等院校毕业生奖补费本科40000元,专科(高职)26000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奖补费21000元,超出省奖补名额的,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4.推进社工融入养老服务。在养老服务工作中引入社工方法,渗透社工理念,提升养老服务的人性化水平。实现养老机构社工服务全覆盖,100张以上床位的规模较大养老机构要建立专门的社工工作室或配备专门社工。在与养老服务密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基层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等设置社工岗位,配备专业社工,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四)加强医疗服务政策
1.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鼓励部分二级医院转型为养老护理院,引导镇(街道)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养老护理床位。鼓励兴建老年康复医院,提高老年医疗康复水平。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100张床位及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应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医院;100张床位以下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养医结合。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推进养医结合服务社区化,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合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满足老年人的其他特需医疗服务。
2.健全医疗保险制度。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老年康复医院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探索建立针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老年康复医院总额预算和单病种结算方式,保障各类入住老人的医疗需求。健全医保异地就医平台建设,切实解决异地入住老年人就医结算问题。
(五)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