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8日
桐乡市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登记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搞活承包经营权权能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91号),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登记与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是指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所获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证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市农经局、镇(街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审核、登记、发证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登记,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
第二章 登记发证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规范,流入土地面积1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可以申请登记发证。
申请人为拥有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的登记发证,由代理人申请办理的,除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登记发证由申请人自愿向各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提出,经镇(街道)、市农经局审查,由市农经局将审查合格的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内容记载于登记簿,并报市人民政府核发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证。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登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簿;
(五)发证。
第八条申请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登记发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登记发证申请审批表;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土地流转费支付凭证;
(五)承包农户委托村级或其他服务组织流转的,需提交委托流转协议;
(六)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需提交发包方同意转让和有关公示的证明材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申请材料不全或虚假的;
(二)拟登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有争议的;
(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四)不能提供有效的流转费支付凭证的;
(五)非法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
(六)土地已经或将被依法征收、征用的;
(七)其他依法不准予登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