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
桐乡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桐乡市预算监督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支出和对镇(街道)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预算编制和执行、绩效管理、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设立、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规范使用、公开透明、绩效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财政专项资金。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或者由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要求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必要时可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八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具体管理办法、扶持的重点方向、补助项目、补助标准和决策运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批准设立后,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制订资金管理办法,包括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工作职责、执行期限、分配依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绩效目标、监督管理等内容;按照专项资金管理需要,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包括项目申报、立项、审批、管理等内容。
第十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政府调整或撤销。
(一)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全市工作重点,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用途和使用范围进行调整的;
(二)执行期间需增加资金规模且数额较大的;
(三)超出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按照超范围资金核减;
(四)对使用方向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需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五)专项任务已完成或中止,以及管理使用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需要撤销的;
(六)根据绩效考评结果或审计意见,需调整或撤销的;
(七)其他需要调整或撤销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市财政部门每年在预算编制前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新设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已设立的专项资金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清理分类。对存续期限较长、政策效用不明显的、或已实现目标的项目予以调整取消;对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项目进行整合归并;对分配相对固定、带有财力补助性质的镇(街道)补助项目,实行转移支付管理。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