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国税外〔95〕127号、浙地税三〔95〕38号)精神,现就桐乡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 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
1.专业市场营业用房 5%
2.其他营业用房、别墅 3%;
3.商务(办公)用房、排屋 2.5%;
4.其他商品房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