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桐政发〔2017〕29号予以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促进互联网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5日
关于促进互联网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互联网+”行动计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决策部署,抢抓世界互联网大会永久落户乌镇的契机,把桐乡打造成为国家互联网创新发展试验区,构建桐乡互联网经济发展新优势,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特制订本政策意见。
一、加强市场主体引进和培育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互联网企业注册登记时,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已有规定外,各部门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互联网企业可使用集中办公区域办理工商登记,可允许“一址多照”;允许经营者使用自有或租用的住宅或厂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并支持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互联网企业。
(二)对于新引进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且二年内到位的,并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互联网金融企业除外)给予注册资本3%、限额50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投资兴建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经认定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或者设备投资的30%、限额1000万元的奖励。
(四)建立互联网小微企业引进落地直通车,鼓励互联网初创企业、小微企业入驻“两创中心”、“科技孵化器”、“特色园区”等众创空间平台,并由各众创平台给予2~3年的房租减免及种子资金、信贷支持等扶持政策,并提供完善的网络宽带、服务器等配套基础设施。
(五)鼓励国内外知名互联网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互联网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总部(含区域性总部),根据投入、产出等情况,经认定给予一次性限额8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六)鼓励引进和培育发展软件产业,对通过新认定的软件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给予限额20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互联网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每年安排不低于5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助互联网企业参加境内外重要互联网产业专业展会,以及在我市举办专业展会及论坛等活动。
(八)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注册登记。允许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工商登记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互联网金融服务”字样。
(九)优先保障互联网项目用地、用房、用能,对国内外知名互联网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互联网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项目,给予重点优先安排。
二、加快创业创新平台建设
(十)鼓励支持以政府主导、企业主导、政府与企业合作等多种方式、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互联网创业创新中心、众创空间和产业集聚区,积极鼓励利用闲置、低效的房产建设互联网创业创新中心、众创空间和产业集聚区,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和产业集聚平台,根据运维情况给予限额150万元的业务考核奖励。
(十一)在本市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互联网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培训学院(基地)、互联网大学给予限额300万元扶持奖励。加强互联网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对开放式、专业化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予以奖励。
(十二)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组建中介机构联合服务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平台开展产业发展研究、政府决策咨询、人才培养与交流等产业服务工作,并给予机构注册设立方面的政策扶持。
三、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十三)鼓励互联网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并享受国家相应的政策。鼓励企业向上争取国家和省重大研发、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政策支持。
(十四)对于在我市实施的、由互联网企业承担的省及国家级各类计划及项目,分别给予限额100万元、300万元的配套支持。
(十五)鼓励企业开展互联网产品、技术的自主研发,对经认定的项目,在研发阶段的前3年,按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已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企业除外),单个企业当年度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研发项目,单个项目当年度奖励限额提高至200万元。
(十六)鼓励发展数字内容产业,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数字内容、软件等产品,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四、深入推进“互联网+”
(十七)推进“机器换人”。对“互联网+”、智能制造和工业物联网等“机器换人”重点项目、信息化重点项目,予以设备投资9%、限额300万元的补助;其中对列入省级“机器换人”试点、采购先进工业机器人的项目,予以设备投资10%、限额400万元的补助。被新认定为省级及以上“机器换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
(十八)推进企业“两化”融合。创建“两化”深度融合示范市,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两化”深度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区)、电子信息产业重点项目以及服务本市企业50家以上且服务收入超100万元的信息化服务平台,分别予以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