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促进桐乡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0日
关于促进桐乡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股权投资产业发展,切实优化我市金融环境,引导民间资本转化为产业资本,丰富金融服务功能,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和《中共桐乡市委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桐委发〔2015〕2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充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促进桐乡创业、创新,充分发挥股权投资的引导效应,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桐乡市实体经济,使资本与桐乡市新兴产业有效融合,并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和推动企业上市相结合,发挥资本市场对企业成长壮大的重要作用,促进桐乡经济发展。
(二)适用对象
1.股权投资企业。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桐乡市范围内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桐乡市范围内设立,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三)适用条件
1.投资领域。以桐乡市为重点,开展对未上市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投资领域应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产业中的初创期、成长期企业,与《桐乡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桐政发〔2015〕23号)所规定的行业一致。
2.报备管理。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设立起15日内需向桐乡市金融办进行报备;若报备资料发生变动的,应在发生变动15日内进行报备。
股权投资企业报备资料应详细包含以下内容:
(1)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
(2)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
(3)股权投资企业托管协议;
(4)管理团队核心成员;
(5)对桐乡企业投资项目协议和所投企业工商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在工商变更后15日内向金融办报备);
(6)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报备资料应详细包含以下内容: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
(2)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工商登记营业执照;
(3)对桐乡企业投资项目协议和所投企业工商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在工商变更后15日内向金融办报备);
(4)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名单;
(5)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二、扶持政策
(一)投资奖励
1.股权投资企业,在设立起三年内对桐乡市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的,给予直接股权投资额1%的奖励,最高限额200万元。
2. 股权投资企业,三年内对桐乡市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额达1亿元的,给予其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通过其管理的外地股权投资企业,三年内对桐乡市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5000万的,给予其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3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