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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根据《桐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01号)有关规定,我局对《桐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10月19日

 

桐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和推进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加快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桐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人原则为户口本记载的申请家庭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可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如所有家庭成员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三条  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城镇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户口时间计算至申请公告之日(含)。

  第四条申请家庭成员的核定。

  (一)家庭成员应包括父母、子女、配偶,以及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父母计入其中一位子女家庭成员的,需提供其他子女书面承诺材料;

  (二)家庭实际居住成员与户籍人口不一致的,以户籍为准;

  (三)家庭成员中因就学、服役,户口迁出本市,经所在学校、部队或申请人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可纳入家庭成员计算范围,服刑人员可参照执行;

  (四)离婚的,原夫妻名下有房的,需在离婚协议或判决生效后满2年方可提出申请,如离婚后户口未发生变动,原配偶一方不计入家庭成员范围;

  (五)夫妻双方户籍在同一城镇内的不同处或不同城镇内,只能由一方提出申请,审核时,夫妻双方作为一户计算;夫妻双方中一方为农村户口,城镇一方可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但在保障时,实施租赁补贴的,农村一方家庭人员不纳入计算范围;

  (六)28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审核时,可作单独一户计算〔年龄计算至申请公告之日(含)〕。

  第五条申请家庭人员收入状况按《桐乡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暂行办法》核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市民政部门按程序核定并出具相关证明。

  在申请公告前三年内因房屋征收选择货币安置所得补偿款和房屋出租收入计入收入范围。涉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相应条款处理。

  第六条下列住房列入申请家庭现住房范围:

  (一)申请家庭成员实际取得的本市房屋属于按份共有的,按照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载明的份额核定;属于共同共有的,按照全部建筑面积核定;

  (二)申请家庭因征地拆迁取得的在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

  (三)在审核前二年内发生转移登记的房屋;

  (四)在本市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价值折算成同地段住房面积;

  (五)承租的公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享受农村村民建房份额的面积。

  第七条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申请。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监护人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或户籍所在地社区领取《桐乡市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后,携相关申请材料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申请表》应按要求填写并由相关部门、单位盖章;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资发放清单等;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并校原件;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并校原件;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并校原件;如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复印件并校原件和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目前婚姻状况证明;如家庭成员已到法定年龄但未婚的需提交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未婚证明;如属单位集体户口,则由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并校原件(租房者提供租房协议复印件或租金发票);

  6.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户口不在本市的,须提供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有无房产证明;户口在农村的还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土管部门出具的未享征地拆迁政策和有无使用宅基地证明。

  7.申请家庭成员符合无汽车或拥有一辆排量小于1350CC(含),且原始资产低于5万元汽车条件的,提供车辆情况证明材料。

  在申请公告之日(含)前一年内办理过户的仍视同有车。

  8.建设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的初审,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同时,属地房管所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确认,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建设局。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2.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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