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桐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94号)有关规定,我局对《桐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10月19日
桐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和推进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桐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采取实物配售或货币补贴的方式,申请家庭在二种方式中只能选择其一。
实物配售是指在政府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内,申请家庭选择购买住房。
货币补贴是指申请家庭在本市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除非成套房外的普通住房(新建普通商品房、二手房均可),政府按规定标准提供一部分补贴资金,所购住房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
第三条根据当年度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总量,确定实物配售和货币补贴的名额,由申请家庭自主选择实物配售或货币补贴,选完为止。
第四条符合《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其中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城镇居民户口;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城镇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户口时间计算至受理申请之日止)。
申请家庭租住直管公有住房,若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父母与未婚子女应视为一户家庭(含离异或丧偶带未婚子女),已婚或虽未婚但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含离异或丧偶)人员可另立为一户。
第六条申请家庭人员按下列办法核定:
(一)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与户籍人口不一致的,以户籍为准;
(二)家庭人员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父母计入其中一位子女家庭成员的,需提供其他子女书面承诺材料;
(三)家庭人员中因就学、服役户口迁出本市,经所在学校、部队或申请人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可纳入家庭人员计算范围,服刑人员可参照执行;
(四)离婚后未再婚的人员,在离婚协议或判决书生效满2年后方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五)夫妻双方及年龄在35周岁以下未婚子女,户籍不在本市同一城镇的,应合并计算。
第七条 申请家庭人员收入状况按《桐乡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核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市民政部门按程序核定并出具相关证明。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工资发放收入证明和发放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自由职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对其收入进行初步确认。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进行确认;
(三)因房屋征收选择货币安置所得补偿款和房屋出租收入应计入收入范围。涉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相应条款处理。
第八条下列住房应纳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申请家庭人员实际取得的本市房屋属于按份共有的,按照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载明的份额核定;属于共同共有的,按照全部建筑面积核定;
(二)申请家庭因房屋征收取得的在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
(三)在审核前二年内发生转让的房屋;
(四)在本市城镇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价值折算成同地段住房面积;
(五)家庭成员享受农村村民建房份额的面积。
第九条经济适用房住房销售价格按政府定价;每户准购家庭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货币补贴标准以市政府每年公布的住房保障标准为准。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货币补贴的计算。
(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计算。
1.价格计算方法。购买面积在可享受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可享受面积的,按该住房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计价。已享受房改购房面积应在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内扣除,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计算。具体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2.价格计算公式。购房款=(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已享受房改购房面积-经济适用住房超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已享受房改购房面积+经济适用住房超面积)×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
(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金额=(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已享受房改购房面积)×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已享受房改购房,但在受理之日前夫妻离婚的家庭,离婚时放弃住房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一方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但原家庭享受房改购房面积的一半应计入已享受房改购房面积。
第十一条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申请。
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或户籍所在地社区领取《桐乡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后,携相关申请材料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申请表》应按要求填写并由相关部门、单位盖章;
2.申请家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3.申请家庭人员户口簿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4.婚姻状况的证件文书复印件(离异者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5.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租房者提供租房协议复印件或租金发票);
6.收入证明材料;
7.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户口不在本市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过房改购房的证明和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有无房产证明;户口在农村的还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土管部门出具的是否享受征地拆迁政策和有无使用宅基地证明;
8. 申请家庭成员符合无汽车或拥有一辆排量小于1350CC(含)且原始资产低于5万元汽车条件的,需提供车辆情况证明;
9.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二)审核。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的初审,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同时,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确认,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如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应分别由居住地和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分别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2.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