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工业污泥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0日
桐乡市工业污泥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业污泥产生单位污泥贮存、清运、处置行为,防止二次污染,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污泥是指工业企业(包括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在污水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业污泥的贮存、清运、处置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业污泥污染防治应遵循减量化、集中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第五条工业污泥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污泥。
不具备自行处置能力的,必须委托符合要求的工业污泥清运和处置单位,按照“统一台账、统一清运、统一处置、统一价格、统一结算”的要求进行清运、处置和管理,不得擅自委托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清运和处置。
第六条市环保、发改(物价)、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审计等部门及各镇(街道)、开发区、振东新区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环保部门是工业污泥贮存、清运、处置的监管部门,负责工业污泥产生单位的监管工作;牵头做好工业污泥清运、处置单位的资格审核、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根据处置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提出补助意见;接受公众对工业污泥清运、处置违法行为的投诉与举报。
发改(物价)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业污泥清运、处置建议单价,会同环保部门向上申报核定工业污泥清运、处置价格。
公安部门负责清运车辆超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严重干扰污泥清运及阻碍行政执法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根据环保或其他部门提供的偷倒工业污泥违法犯罪行为线索,积极开展协查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调工业污泥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的用地供给。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清运车辆超限行为进行查处,联合做好工业污泥清运单位的资格审核;配合环保、公安等部门做好日常路上执法巡逻检查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污泥处置政府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各镇(街道)、开发区、振东新区负责区域内工业污泥处理处置的管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业污泥污染防治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本区域内工业污泥清运和处置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本区域内工业污泥非法倾倒场地的清理工作。
第二章污泥产生单位的管理
第七条工业污泥产生单位是污泥规范化处置的责任主体,必须配置与污水处理能力相适应的污泥处理设施(污泥干化池、压滤机、离心脱水机等)并保持正常运行,处理后的污泥含水率应在80%及以下,处理效果应满足后续处置技术要求。不得采用化学调质等非常规手段进行水份压缩,禁止在污泥中混杂建筑垃圾等杂质。
第八条工业污泥产生单位应做好污泥安全贮存工作,建设符合标准的污泥贮存场所,不得将污泥在划定的贮存区域外进行堆放或弃置。
第九条工业污泥产生单位应在指定区域配备冲洗设备和相关装置,并安排现场管理人员,监督污泥的规范装运,确保清运车辆冲洗干净后驶离。冲洗废水必须引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