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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各有关企业: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86号)精神,现就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企业

  在符合浙人社发〔2015〕30号、浙人社发〔2015〕86号文件要求实施稳岗补贴政策的前提下,将适用对象从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对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不减员或少减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简称“稳岗补贴”,下同)。

  二、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年度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桐乡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企业裁员率=企业年度解除劳动关系总人数(不含终止劳动关系、退休、死亡、入伍、升学等自然减员人数)÷(企业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12)×100%。

  桐乡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以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的数据为准。(2014年度桐乡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89%)

  3.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资金补贴与使用

  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申请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年末基金滚存结余支付能力不足36个月时,补贴比例下调至30%),所需资金从市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企业同时符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实施程序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每年3月31日前(逾期不再受理)向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所在的人力社保所申请上一年度的稳岗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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