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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9日

桐乡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提供权威、统一的预警信息,防御和减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及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事件的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的采集、制作、审签、发送、接收、传播、管理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预警信息播发、传输、接收等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备案制管理。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应报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市气象局备案。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一般情况下预警信息等级与《桐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市级各专项应急预案对应。

  第七条 各镇(街道)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事件,应当立即向事件主管部门和市应急办报告。

  第八条 事件主管部门在收到镇(街道)的报告或通过其他途径收集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经研究讨论,认为该事件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的,经审批签发后发布。

  Ⅲ级(较大)、Ⅳ级(一般)预警信息由事件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签发并报市应急办备案;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预警信息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应急办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签发。

  第九条 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发布单位、预警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范围、发布时间、时效、预警内容等。预警信息由事件主管部门负责制作,内容应简单明了。

  第十条 事件主管部门在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情况,当预警信息等级发生变更或终止发布时,按原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预警信息发布情况由市应急办统一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传播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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