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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全市“退二进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已废止)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推进全市“退二进三”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8日

关于推进全市“退二进三”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35号)、《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一规划、明确责任、分步实施”的要求,合理盘活存量土地,发展服务业重点产业,加大服务业投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退二进三”是指将现有位于规划实施区域内的工业企业,通过采取货币补偿、土地出让净收益分成、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和自行改造等方式,腾出工业用地空间用于发展第三产业的活动。全市“退二进三”工作由各镇(街道)、开发区、振东新区、公投集团(以下简称实施责任单位)根据各自的管辖区域组织实施。实施工作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领。“退二进三”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组织实施,与城市、城镇有机更新和开发建设相结合。

  (二)政府引导。政府加大对“退二进三”工作的政策扶持,鼓励并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请实施腾退或自行开发。同时,严格服务业项目准入标准,努力扩大有效投资,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和利用效益最大化。

  (三)依法依规。实施“退二进三”必须合理补偿、规范操作,对相关企业的补偿和奖励应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收支平衡。实施“退二进三”工作,各实施责任单位应做到区域内资金自求平衡。 

  三、基本方式

  申请“退二进三”企业,对应适用方式要求,经实施责任单位同意并按相关规定审核或批准,可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货币补偿:主要适用全部规划用于城市(城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以及政府规划成片开发区域,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分成:适用规划用于城市(城镇)经营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政府规划成片开发区域地块除外)。

  (三)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利用原厂房发展服务业:适用《桐乡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暂行规定》(政府令第89号)第二条规定的区域。

  (四)自行改造开发:适用除政府主导建设再开发项目用地或规划用地性质调整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外的项目地块。

  四、补偿内容

  (一)适用货币补偿方式实施“退二进三”的企业,其补偿由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房屋及附属物价值补偿、机器设备搬迁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四项内容组成。

  (二)适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分成实施“退二进三”的企业,其补偿由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房屋及附属物价值补偿和机器设备搬迁补偿三项内容组成。

  (三)适用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利用原厂房发展服务业以及自行改造开发实施“退二进三”的企业,不作任何补偿。

  五、资产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实施责任单位可与实施企业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从我市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有资质评估机构名单中选定,其中自行改造方式实施“退二进三”的企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依法予以评估。

  (二)评估结果的应用。实施责任单位必须以评估机构出具的符合法定形式的评估报告为依据与企业进行谈判、签订补偿协议。

  (三)评估费用的承担。对“退二进三”企业评估所需费用由实施责任单位承担。

  六、补偿范围

对“退二进三”企业的补偿,以国有土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国有土地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等有效凭证为准;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凭证为准。对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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