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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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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桐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

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第四条  竞争性存放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单位开户银行和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三)突出重点、兼顾效率原则。重点做好大额资金、专项资金的竞争性存放工作,在效益优先的同时,确保工作效率。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应严格按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竞争性存放包括账户的招标和定期存款的招标。

  第七条  需要招标的账户为新开立的年日均存款余额100万元以上(含)的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非借贷款用途的一般存款账户。

  第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一)日均存款余额在100万元以下;

  (二)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需要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单位公务卡账户等其他相关账户;

  (三)工会费、党费、团费、食堂等账户随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确定开户银行;

  (四)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为开展特定业务指定开户银行的账户;

  (五)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业务有关而在贷款银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

  (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账户。

  第九条  需要招标的定期存款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基础上暂时闲置,且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闲置时间大于3个月的可用于存放定期的资金。

  定期存款须以确保安全和支付需要为前提,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定期比例和存款期限,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根据单位实际,如确需延长存款期限的,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活期存款日均余额超过开户行最低约定额度的,应与银行签订单位协定存款合同,超过额度部分享受协定存款利率。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开户银行的协定存款和按规定可不实行公开招标的定期存款,存款利率按各存款行公布的最高上浮利率执行。

  第十二条 单位原有未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存放的定期存款到期后,仍需全部或部分存放定期存款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

  第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实行招投标存放定期存款:

  (一)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

  (四)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第十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仍需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委托或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且续存利率应不低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告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招投标存款最近同期限同银行中标利率。

  第十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信用担保。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招标主体。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由各主管部门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统一组织实施,主管部门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可委托桐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招标;委托招标的,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定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并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依据报送的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拟定招投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研究审定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招投标办法时,有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的领导班子成员,应主动报告并实行公务回避。招投标办法应于审定后的10日内抄送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和银监办等各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市级主管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在桐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市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招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内容和数量、投标银行的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监管部门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十九条  投标条件。参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参与账户投标的银行不得少于3家,且不得隶属于同一法人;参与定期存款投标的银行不得少于拟存放银行数量的3倍。投标的银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桐乡市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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