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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镇级区域“五水共治”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镇级区域“五水共治” 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4日

桐乡市镇级区域“五水共治” 生态补偿机制

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省、嘉兴市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部署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有偿、生态补偿、生态赔偿”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桐委办发〔2014〕30号)文件精神,拓展环境保护方式,健全生态文明建设架构,增强生态建设合力,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十八大“五位一体”总布局要求,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立市”战略,统筹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环境管理手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推进“五水共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快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快推进宜居水乡行动计划,努力建设美丽幸福新桐乡。

  二、总体目标

  以保障区域公平发展权为核心,按照“谁保护谁受偿”的要求,建立责、权、利相统一,多领域、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补偿”运作体系。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环境质量提高与改善民生需求相符合,使污染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生态建设扎实推进,人居环境不断优化。

  三、补偿原则

  (一)统筹兼顾、共同发展。按照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依据生态补偿原理,发挥调节作用,支持各区域的共同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目标。

  (二)公平合理、权责一致。逐步建立起责权利相一致、规范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资源环境的利用开发受益者与生态环境的污染者有责任向提供优良生态环境的区域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并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和污染消除责任。

  (三)先易后难、逐步完善。立足现实,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因地制宜选择生态补偿模式,不断完善现有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推广已有的成功经验,逐步加大补偿力度,努力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规范化。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努力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又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生态补偿方式,拓宽生态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路子。

  四、补偿依据、范围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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