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机关各科室,局(办)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现将《桐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桐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5年12月12日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民防空
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桐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办)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本局(办)权限范围内的下列事项:
(一)编制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制定涉及公共利益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管理措施;
(四)重大资金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局(办)年度工作计划;
(六)需要局(办)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法制科、监察室和决策承办处室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廉政风险评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出和确立,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各处室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长(主任)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二)分管领导提出的决策建议,报局长(主任)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局长(主任)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决策建议,由有关处室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主任)确定;
(五)其他部门或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办公室审查后征求相关处室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主任)确定。
第六条 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或者由局长(主任)指定承办处室;涉及两个及以上处室的,应指定牵头承办处室。
第七条 承办处室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利弊分析等。
重大行政决策调研后,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涉及两个及以上处室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八条 承办处室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职责范围,就决策方案征求相关处室或其他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以书面为主,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对涉及公共利益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应当将决策方案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条 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组织听证的,由承办处室负责。
第十一条 有关处室对决策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承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应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分管领导主持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