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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降低企业成本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已废止)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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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6日

桐乡市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推进实体经济

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嘉兴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要求,现就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提振发展信心,推进全市经济稳增促调,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编制并公布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16年)。积极推广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并联高效审批制度,探索开展“多评合一”、“组团式”审批服务等投资便利化措施。继续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推动网上办事大厅和实体办事大厅审批服务一体化建设。(牵头单位:市审批中心、编委办、发改局、经信局)

  (二)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注册资本登记改革,除国务院公布的银行、证券等27项暂不执行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外,其他全部实行实缴改认缴登记。进一步放宽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信息申报制,允许企业办理“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商务秘书企业托管”,允许从事电子商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等新兴优势产业,且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市场主体以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全面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全面执行国务院取消的148项前置项目,保留34项前置事项的决定,建立全市前置改后置事项的共同监管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简易注销登记制度,通过省略拟注销企业清算组备案、改报纸公告为互联网公示、改原45日公告期为10日、减少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等改革方式,切实解决企业“进门易出门难”问题。(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大力推广网上办税,优化办税流程。简并申报缴纳次数,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缴纳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市国税局、财政局

  (四)规范涉审中介市场秩序。取消无法律依据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完善中介机构网上超市和实体平台,拓展中介机构信息网公共服务功能,探索中介服务网上竞价平台。完善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和联合检查机制,加快中介机构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中介服务及收费行为。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牵头单位:市审批中心)

  二、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五)全面实施“营改增”。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牵头单位:市国税局、财政局

  (六)完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简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结算程序。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一般建设工程及桥梁、道路等项目按原标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0〕59号)的80%征收,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标准80%征收,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发改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现有费率的70%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对处于培育阶段的科技型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予以优先认定。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市国税局、财政局

  (八)取消、免(停)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或停征征地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2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水土保持补偿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住宿餐饮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暂不作上调,维持2015年标准不变。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九)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对六大行业企业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购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在当期税前扣除。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方式,不得强制要求小微企业进行税务代理。(牵头单位:市国税局、财政局

  (十)加大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优惠政策,减轻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税费负担,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不含出售),对受让方免征契税,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房产过户,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企业重组如同时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申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国税局、财政局

  (十一)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全面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并对外公开;凡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涉及经营服务型收费的项目清单。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牵头单位:市审批中心、发改局

  (十二)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建立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委托职能的清单目录,切实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部门脱钩,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资源强制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为。(牵头单位:市工商联)

  三、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十三)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省、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政策,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省、市公布后,由市政府转发执行。分步实施建设领域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返还,对符合条件的本地建筑企业先行实施,待情况稳定,秩序可控后放开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建设局)

  (十四)降低社会保险费。根据省部署,精简归并“五险一金”。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实行临时性下调,从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费率由1.5%降为1%,2016年5月至6月多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在2016年7月予以退还。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方向的企业(由职能部门界定),2016年下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单位缴费部分1个月的额度。省政府同期有下浮政策的,按省政府相关政策执行。(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四、切实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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