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邹雪明代表:
您在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缴费比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社会保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现将我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情况向您做以下介绍:
一、相关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政策规定,调整社会保险费率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人力社保部备案后才能实施。今年出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文件也明确规定,符合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的地方,降低费率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批准,报人力社保部备案。
二、近年来,我市社会保险费率大幅降低。
1.职工养老保险。自2008年8月,根据浙江省人社厅相关规定,将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从20%调整至17%、2009年从17%调整至15%、2010年从15%调整至14%。目前我市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在全国处于最低水平。
2.基本医疗保险。2008年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从8%调整至7%。
3.失业保险。2015年根据浙江省人社厅相关规定,将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调整至1.5%,个人缴费比例从1%调整至0.5%。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起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临时下降为1%。
三、其他优惠措施。
1.对社保单位缴费基数进行了适当优惠。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按不低于工资总额45%申报缴纳(但不能低于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总和),年平均参保率到达90%以上的基本全覆盖单位,经核准后,单位缴费部分可按不低于工资总额的40%申报缴纳(但不能低于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总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