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十三五”期间四项主要污染物有偿使用费缴纳工作方案》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8日
桐乡市“十三五”期间四项主要污染物
有偿使用费缴纳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浙江省、嘉兴市关于开展“十三五”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总体部署,结合我市环境资源要素改革文件要求和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实施对象和目标
本次排污权有偿使用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并已完成排污权核定和公示的排污单位。其中,已实施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企业,应当在两项指标到期前完成第二轮排污权有偿使用;所有排污单位应当按要求完成氨氮、氮氧化物两项新增指标的首轮排污权有偿使用。
二、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
(一)实施政府基准价
本次排污权有偿使用政府基准价分别为:化学需氧量4000元/吨·年;氨氮4000元/吨·年;二氧化硫1000元/吨·年;氮氧化物1000元/吨·年。
(二)差别化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
对印染、制革、化工3大重污染行业的企业,根据实施有偿使用时最新公布的全市工业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
A类企业:按排污权有偿使用基准价购买。
B类企业:按排污权有偿使用基准价的1.2倍购买。
C类企业:按排污权有偿使用基准价的1.5倍购买。
D类企业:按排污权有偿使用基准价的2倍购买。
对印染、制革、化工行业外的其他企业,按政府基准价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
三、排污权有偿使用期限
(一)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指标。印染、制革、化工行业企业在第二轮排污权有偿使用中,每次有偿使用期为一年,按年缴纳有偿使用费。其他行业企业使用期为原有指标到期之日至2020年底,按使用期缴纳有偿使用费。原指标交易期限为20年的企业,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参与这两项指标的新一轮排污权有偿使用。
(二)氨氮、氮氧化物指标。印染、制革、化工行业企业首轮有偿使用期从2017年1月1日起算,每次有偿使用期为一年,按年缴纳有偿使用费。其他行业企业首轮有偿使用期从2017年1月1日起算至2020年12月31日止,按使用期缴纳有偿使用费。
四、主要政策
(一)建立基本账户。排污权有偿使用实施企业及有偿使用总量计入各镇(街道)、开发区排污权指标基本账户,可作为辖区内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指标削减替代来源。未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排污单位,不纳入排污权指标基本账户进行管理,其腾退的排污权指标不得作为排污权指标削减替代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