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确保电力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和输配电线路廊道清理整治工作明确如下:
一、执行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目标任务
(一)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为: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俗称:输配电线路廊道)。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边线延伸距离为5米;20—110千伏边线延伸距离为10米;154—330千伏边线延伸距离为15米;500千伏边线延伸距离为20米。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俗称:电力电缆管沟通道)。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或电缆沟管道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不得烧窑、烧荒;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电网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发现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植物与电力线路导线的间距小于安全距离的,应当告知植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五日内予以修剪,植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逾期未修剪的,电网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进行修剪;在遭遇台风、特大暴雨(雪)、地震、泥石流、冰冻等紧急情况时,对可能危及电网设施安全或者妨碍电网设施建设的植物,电网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先行修剪、采伐。
二、加强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主要措施
(一)通力协作,开展输配电线路廊道清理整治专项行动
为进一步确保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期间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自2016年9月起,由市供电公司牵头负责、各镇(街道)协同实施输配电线路廊道清理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内容为输配电线路廊道内的树竹障碍等安全隐患,限期(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前)消除安全隐患。
市经信局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负责协调处理专项行动中的各类问题,确保输配电线路廊道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按计划推进。市公安局要依法打击恶意阻挠专项行动、破坏电力设施等行为。市建设局(人防办)、交通运输局、农经局(农办)要积极配合输配电线路廊道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消除涉及领域的输配电线路廊道安全隐患。市安监局要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市供电公司要制定详细专项行动实施计划,加强与相关部门和镇(街道)沟通协调,扎实推进输配电线路廊道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抓好安全生产,确保输配电线路廊道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中人身、设备和电网安全,确保按期完成专项整治行动。各镇(街道)要明确输配电线路廊道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具体负责人和联络人,全力配合、全面协调各项工作开展,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形成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合力
各单位要履职尽责、积极配合,依法依规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形成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合力。
1.经信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充分履行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建立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机制,研究制定将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绩效考核管理的内容。牵头组织开展电力设施重大安全隐患排危处置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