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6〕3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嘉政发〔2016〕35号)、《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桐政发〔2016〕32号),《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浙民福发〔2016〕23号)、《嘉兴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和《嘉兴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嘉民福发〔2016〕 87号)精神,为保障我市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解决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现将《桐乡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和《桐乡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桐乡市民政局 桐乡市财政局
桐乡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12月27日
桐乡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 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嘉政发〔2016〕35号)、《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桐政发〔2016〕32号),《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浙民福发〔2016〕23号)、《嘉兴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和《嘉兴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嘉民福发〔2016〕87号)文件等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为了弥补残疾人由于自身残疾而导致获取收入困难、生活费用额外增加,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基础上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残疾人的一项生活补贴。
第三条 凡是本市户籍,持有本市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
2、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劳动年龄段(18—60周岁)的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或本人收入状况核定,由市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组织实施。
根据社会组织发展和服务能力情况,积极探索残疾人生活补贴收入核定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核对。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本市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第三章 补贴申请及审批
第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1)。
(二)初审。镇(街道、区)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类别、等级以及本人收入、低保低收入状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残联(并录入相关申报审核操作系统)。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镇(街道、区)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审核。市残联收到初审意见之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市民政局审定。
(四)审定。市民政局根据残疾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市残联。
通过审定的名单由镇(街道、区)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立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等部门组成的两项补贴发放审定小组,对收入核对、审定有困难或有争议的对象,提交审定小组审定。
第六条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除填报申请表外,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户口簿;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人同意核对家庭经济及本人收入状况授权书;
(四)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村(社区)出具的收入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补贴发放
第七条 凡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由残联会同民政、财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由镇(街道、区)财政(财务)部门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经本人申请,在本办法印发之前已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从文发之日起一个月以内申请补贴的,从2016年资格审定合格之月起计发补贴。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八条 由残联牵头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资格定期复核制度,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则退。资格复核采取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半年复核一次。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变故、户籍迁移、收入变动、残疾状况等情况。因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收入增加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应即时调整,随低保相关待遇同步停止发放。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九条 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财政预算,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所需资金。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十条 市民政局、市残联按照政府预算公开和推进电子政务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名制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信息管理工作,按月录入、报送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残联将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证管理,严格按规定核发残疾人证;市民政局、市残联将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移用补助资金,不发或少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桐乡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附件1
浙江省桐乡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镇(街道、区) 村(社区)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身份证(或残疾人证)号 | 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
婚姻状况 | 户籍地 | ||||||
居住地 | 家庭电话 | ||||||
领取存折(卡)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监护人姓名 | 监护人电话、 | ||||||
银行存折(卡)与申请人关系 | 银行存折(卡)持有人身份证号 | ||||||
家庭或本人经济状况 | □低保家庭 □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低保边缘户家庭 □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的残疾人 | ||||||
申请理由 及承诺 | 本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并承诺,提供情况属实,如在享受补贴期间发生文件规定停发(调整)情况时,主动申请停发(调整)补贴,如有不实,同意审批机构追缴已发补贴。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村(社区)评议核实情况 | 该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申请,于 月 日— 月 日在本村(社区)进行公示,辖区居民未提出异议。
村(居)委会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镇(街道、区)初审意见 | 该残疾人符合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并已于 月 日— 月 日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辖区居民未提出异议;自 年 月起计发生活补贴。
(盖章) 残联负责人签字: 民政办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市残联审核 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市民政局 审定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桐乡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