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社会救助综合效益,准确实施社会救助审批。现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完善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认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低保家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制度
为鼓励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积极就业,建立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收入豁免制度。
(一)范围和标准
本市低保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达到或超过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其本人每月的收入豁免标准为当年月低保标准。
(二)具体要求
1.先从其本人的实际收入中,按照上述收入豁免标准予以免除,其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2.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对已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按照上述规定相应调整低保补差金。
4.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调整低保家庭货币财产限定标准
自申请之日起,在确认过程中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货币财产。
货币财产限定标准=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数×48个月
货币财产限定标准根据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三、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下发残疾人救助政策问答的通知》(浙民办〔2016〕助19号)有关规定,为准确实施该项政策,特对家庭供养类型进行明确:
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单独施保,属于社会救助工作,应当符合现行的国家法律和社会救助政策。重点是解决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的生活保障。
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不考虑供养人的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只要残疾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均可以按单人户纳入低保。
依靠子女供养的,需考虑子女的赡养能力。具体应按赡养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进行实施。
夫妻一方为重度残疾人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应将夫妻作为一个家庭单位核定收入,不得按单人户、夫妻拆开进行收入核算。
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单独施保的申请、审批程序及经济状况认定,仍按现行低保有关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完善赡养能力的计算方法
对有子女赡养的困难人员、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的人员,重点是对依靠子女赡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根据《关于开展赡养能力计算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6〕93号)精神,其子女赡养能力按以下要求测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