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4日
桐乡市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水利工程的正常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行)》和《关于印发桐乡市农田水利工程长效运行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桐水〔2015〕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益性(含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包括水文测站、圩区、灌区、水闸、泵站、田间工程(渠道、渠系建筑物)、堤防、涵洞等各类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及维修养护。
第三条 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工作主要包括对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操作运行、检查观测、安全生产等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和对水利工程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不包括大修或由超标准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及工程抢险)。
第四条 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必须按照现代水利的理念,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进程,实行“建管并重”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充分体现对经济社会效益的促进作用。
第五条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推动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创新工程管护模式,落实人员经费、运行管理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鼓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护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市、镇(街道)、村分级管理。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并做好市级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镇(街道)做好水利工程管护工作;按上级有关规定加快培育水利工程管护市场主体,加强行业监管,全面推广水利工程管护工作向社会化和市场化方向发展。
各镇(街道)、开发区、振东新区对辖区内非市级水利工程的管护负总责,负责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的组织实施,落实责任主体,及时落实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和管理人员,明确管护责任和管护内容。
市财政局安排全市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和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使用的监督。
第八条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积极做好水利工程的管护工作,应按有关规定积极推行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的物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有条件的管理单位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可试行向社会力量购买满足条件的水利工程管护服务。
第三章 维修养护管理
第九条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落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技术标准与规范、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负责年度维修养护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开展维修养护质量管理及检查、评价。
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应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分为计划编制、计划审批、招投标(或委托)、项目实施和评价验收等环节。
第十条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确保安全”的原则,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核验收合格的前提下,根据当年水利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参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编制次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