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行政执法的社会监督,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就建立我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我市法治政府“十三五”实施规划,建立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公开选聘制度,积极打造一支政治过硬、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队伍。建立监督工作规范制度,充分保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监督意见落实制度,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公正、合理、高效行政,促进和保障我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二、选聘工作规则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以自愿为原则,经市政府聘任,兼职并义务从事对本市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的人员。
选好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保证监督工作取得实效的前提,要将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社会各界人士选聘到特邀监督员队伍中来。同时,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也要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知识,熟悉行政工作,热心社会事务管理。
(一)选聘范围: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主要从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企业从业人员、退休公务员等社会人士中选聘。
(二)选聘条件: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和监督意识,支持法治政府建设;
2.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法律知识及行政执法监督能力;
3.公道正派,热心公益,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4.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信用良好,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记录,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记录;
5.桐乡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居住3年以上,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选聘程序:聘请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具体由市法制办实施,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选聘公告:由市法制办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
2.遴选方式:通过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确定遴选人员范围;
3.审查人选:市法制办对自荐、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查,提出拟聘人选;
4.拟聘公示:确定拟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5.聘任公告:公示期届满,对无争议的拟聘人员,经市政府同意后颁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书,并向社会公告。
(四)聘用期限: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期为1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期满未续聘的,自然解聘。期满后需要续聘的,按本办法第五部分“人员调整解聘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监督工作规则
(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在市政府及市法制办组织下开展监督工作,主要工作职责为:
1.参与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执法监督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2.监督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不当执法的线索,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参与本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活动;
4.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活动;
5.反映人民群众对本市各级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6.依法参与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事项。
(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