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桐乡市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群众遇到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对象包括:
(一)家庭对象是指符合救助条件的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是指在本市区域内发生因火灾、交通事故、
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
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符合救助条件的个人。
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确保求助有门,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都能得到相应的救助。
(二)救助及时。坚持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发挥救急难作用,及时帮助困难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摆脱临时困难。
(三)水平适度。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保障困难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基本生活。
(四)公开公正。确保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临时救助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市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新民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设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六条 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紧急情况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办申请手续。
第七条 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证件、申请表以及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因病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
对提交材料不齐备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予以补齐。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提供身份证件的,可通过便捷方法对其身份进行核实。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情形后,应及时核实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三章 审核审批
第九条 临时救助的一般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