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与评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8日
桐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申报与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与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与评定暂行办法》、《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比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桐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包括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嘉兴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嘉兴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和桐乡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桐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传统手工艺技能;
(四)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五)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七)其它根据国家规定应当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五条桐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和桐乡市申报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工作,由桐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市非遗保护中心)具体实施,桐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组(以下简称市专家组)指导,桐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桐乡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重要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在桐乡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代表意义,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较高价值的作品。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桐乡乃至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较高价值;
(二)具有见证民族民间活动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三)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扎根于相关镇(街道)、村(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较高的水平;
(五)具有促进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六)对维系民族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嘉兴市级、桐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