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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开发区(高桥街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嘉兴市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规范化的文件精神,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激发公办养老机构活力,特制订《桐乡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桐乡市民政局

2020年8月5日

桐乡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规范化的指导意见》(浙民福〔2016〕26号)、《嘉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激发公办养老机构活力,现就推进全市养老机构公建(包括公办,下同)民营提出如下方案:

一、公建民营定义和范围

本方案所称的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是指由政府出资兴建并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机构,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力量进行整体性的运营和管理。

二、公建民营后机构定性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该履行公办机构保基本、兜底线的政府保障职责,确保面向广大普通老年人的公益性。

三、公建民营的原则

(一)积极稳妥。公建民营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办机构资源绩效和服务品质,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机构;既要积极行动,探索创新,又要慎重研究,稳妥施行。

(二)公开公正。要遵循和依据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省政府有关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有关规定,做到公开透明,方式、程序公正、规范。

(三)管办分离。推行公建民营,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级养老机构由市民政局主管,镇(街道)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由同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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