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快打造国际化全域创新之城的若干政策意见》(桐政发〔2020〕7号)的精神,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着力推动高新平台建设、高新企业培育、高新人才集聚和高新生态优化,加快打造国际化全域创新之城,市科技局、财政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对获得上级科技部门项目立项、平台提升、企业认定、成果奖励的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等13个科技创新政策配套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科学技术局 桐乡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关于对获得上级科技部门项目立项、平台提升、企业认定、成果奖励的配套政策实施细则
2.桐乡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3.桐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4.桐乡市级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5.桐乡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6.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7.桐乡市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管理办法
8.桐乡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9.桐乡市企业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10.桐乡市网上技术市场成交产业化项目申报实施细则
11.桐乡市关于推进产学研对接活动的奖励办法
12.桐乡市技术合同促成及网上认定登记奖励(补助)办法(试行)
13.桐乡市“乌镇路演”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
关于对获得上级科技部门项目立项、平台提升、企业认定、成果奖励的配套政策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效提升全市创新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对我市单位和个人获得嘉兴市级及以上的科技项目立项、平台提升、企业认定和成果奖励给予配套政策支持(奖励、补助)。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快打造国际化全域创新之城的若干政策意见》(桐政发〔2020〕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奖励、补助)的对象及标准
(一)对省级高新园区在省动态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前移5名及以上的,给予创建主体50万元奖励;通过省级验收的,给予创建主体300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级高新区创建的,给予创建主体1000万元奖励。
(二)对新列入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创建主体500万元、200万元补助。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和嘉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创建主体300万元、150万元、7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和嘉兴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创建主体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和嘉兴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创建主体80万元、40万元和20万元补助。
(四)对我市主体平台建设域外孵化器(人才“飞地”),并被认定为嘉兴市级域外孵化器的,按国内、国外分别给予创建主体50万元、100万元奖励;年度考核优秀的,当年度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我市主体平台和重点企业建设域外孵化器(人才“飞地”)并获评省级海外创新中心的,根据省级考核奖励金额,给予创建主体1:1配套奖励。同一创建主体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支持3年。
(五)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给予30万元补助;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给予5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
(六)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级财政资助额度给予1:1配套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中心,按获得上级资助1:1的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配套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嘉兴市级重点实验室(创新企业研究院)、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支持。
(七)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的,按上级要求,给予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补助并签订项目执行合同;对经成果登记的省级新产品计划项目,给予每项1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限额补助3万元;对嘉兴市级及以上创业创新大赛的获奖项目,按上级要求,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最高30万元的奖励。
(八)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和6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最高60万元、40万元和25万元的奖励(详见附表)。
(九)对入选国家和省“万人计划”的,按照国家和省财政资助额度给予1:1配套奖励。
(十)对获评省级领军型团队的,给予1000万元配套补助;对获评嘉兴市级领军团队的,按A类、B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配套补助并签订项目执行合同。
(十一)对入选省级、嘉兴市级的海外工程师,当年度分别给予该海外工程师10万元、4万元补助,并按该海外工程师当年度年薪的30%,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的补助。
(十二)对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获得国家或省级财政资助的,按照国家和省财政资助额度给予引智项目单位1:1的配套资金支持。
(十三)对于新认定的省、嘉兴市级外国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十四)对新认定的嘉兴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根据嘉兴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绩效考评结果,三年内给予建设依托单位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经《浙江省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支持。
二、申报材料
(一)获得上级科技部门项目立项、平台提升、企业认定、成果奖励配套政策支持(奖励、补助)申请表;
(二)相关认定批文或证书等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法人机构代码或个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填报《桐乡市获得上级科技部门项目立项、平台提升、企业认定、成果奖励配套政策支持(奖励、补助)申请表》,由镇、街道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科技局。
(二)由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发文公布获得配套奖励的名单。
(三)以上涉及财政支出事项的,实行最高限额、不叠加和不重复原则,并按现行各财政资金渠道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企业研发机构除外)。
(四)配套奖励申请应在获得上级科技部门项目立项、平台提升、企业认定、成果奖励的一年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对存在下列情况的取消各类配套奖励资格:
1.近两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等行为;
2.规上工业企业无R&D经费投入;
3.规下工业企业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未填报项目和研发费用辅助账。
附表
国家级、省级以上科技奖项奖励明细表
单位:万元
奖项名称 | 等级 | 完成单位排序 |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
国家技术发明奖 | 特等奖 | 200 | 125 | 80 | 50 | 25 |
一等奖 | 100 | 75 | 50 | 30 | 15 | |
二等奖 | 60 | 45 | 30 | 15 | 10 | |
国家科学技术奖 | 特等奖 | 200 | 125 | 80 | 50 | 25 |
一等奖 | 100 | 75 | 50 | 30 | 15 | |
二等奖 | 60 | 45 | 30 | 15 | 10 | |
省技术发明奖 | 一等奖 | 60 | 30 | 15 | ||
二等奖 | 40 | 20 | 10 | |||
三等奖 | 25 | 15 | 8 | |||
省科技进步奖 | 一等奖 | 60 | 30 | 15 | ||
二等奖 | 40 | 20 | 10 | |||
三等奖 | 25 | 15 | 8 |
注: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完成单位排序在第五位(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的完成单位排序在第三位)以后的,不予奖励。获奖单位中涉及关联企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附件2
桐乡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和《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快打造国际化全域创新之城的若干政策意见》(桐政发〔2020〕7号)文件精神,着力推动科技创新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创新服务,决定进一步扩大创新券使用对象和范围。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积极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指政府为支持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而设计的一种普惠制公共财政补助制度,资金由科技部门兑现。企业可通过采购省级指定的科技创新载体、科研院所或经我市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等的大型科学仪器、科技文献、标准资源、研发设计等服务可享受创新券。省级指定的科技创新载体、科研院所或经我市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相关的测试分析、技术查新、技术研发、技术咨询、工业设计等创新活动也可享受创新券。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普惠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企业与开展服务的创新载体无任何关联关系。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工作的日常事务,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拟定和完善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牵头开展认定科技服务机构,具体办理科技创新券网上申请审核、发放及兑现材料收集等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年度科技创新券资金费用预算和科技创新券兑现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经费保障、发放监督检查及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资金来源
第六条 支持对象为在本市注册并在本市纳税,并有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创新研发等活动的企业。
第七条 支持的企业须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并须有明确的专人从事创新券申领兑现工作。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省财政科技经费和桐乡市科技专项资金。
第四章 使用范围及形式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分为技术服务券、成果转化券、创新奖补券三种。技术服务券用于为企业提供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相关的创新活动,包含:产品检验检测(国家强制性检测除外)、技术查新、技术咨询、技术研发、设计服务、信息化软件开发、自动化改造提升等服务。其中设计服务、信息化软件开发、自动化改造提升等服务提供机构必须是经审核认定,入驻我市嘉兴市级及以上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地方载体优先认定。成果转化券用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奖补类是根据当年科技奖励类、补助类政策通过创新券渠道发放的政策兑现。
第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不列入创新券支持范围;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补助的项目不得享受技术服务券、成果转化券补贴。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电子券形式,申领后有效期为3个月,过期后需重新申领。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仅限于申领企业自己使用,不得以转让、买卖、交换、赠送等形式给第三方使用。
第五章 申请程序和额度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的发放采取网上申请。企业首次申请科技创新券,需要进行资格认定,在浙江省创新云平台创新券申请界面,完善实名认证信息,提供营业证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扫描件、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由市科技局在创新券管理界面,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即可获得创新券使用资格。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券实行自主申领。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合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般企业年度合计最高不超过3万元。高企培育库企业、“先锋企业”年度合计技术服务券、成果转化券使用量最高不超过8万元(根据认定文件时间,有效期12个月)。同一企业单次申领不超过3万元。奖补类按照相关规定按照实际补助额进行申领。
第六章 创新券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可在云平台“创新地图”在线预约所需的服务,创新载体可进行查看并予以回复。上传服务合同,进行技术服务券、成果转化券使用的申请,即可将创新券支付给对应创新载体。系统中确认收到创新券并完成服务后,创新载体需对该次服务进行记录,作为科技创新券兑现依据。
第十七条 可接受技术服务券、成果转化券的创新载体包括:经“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的省级载体,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载体;非省级的或者外省市的服务机构可注册为地方载体,在本市开展创新券服务,详见第八章内容。
第十八条 企业持券与服务机构开展具体合作后所发生的费用,由科技创新券直接抵用50%;同一企业一年内抵用不得超过其最高额度。
第十九条 企业持科技创新券抵用时,自筹配套资金部分由服务机构开具相关财务凭证,用于服务机构兑现科技创新券时使用。
第七章 创新券兑现管理
第二十条 创新券兑现原则上每年两次,分别为当年11月和次年4月,由市科技局组织科技创新券审核兑现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电子创新券的使用记录对各服务机构提交的兑现材料进行审核。
使用载体兑现券的,审核通过后,由服务机构须开具科技创新券等值金额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发票或收据抬头:桐乡市科学技术局),并填写桐乡市创新券兑现申请表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将科技创新券等值资金直接汇入服务机构的银行账户。
使用企业兑现券的,审核通过后,由企业按支付费用相应比例的补贴金额开具收款凭证,并填写桐乡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受理期间,企业和服务机构须将兑现申请材料于当年10月15日和次年1月31日前递交至桐乡市科技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桐乡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结算的依据。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兑现申请表》一式两份、科技创新券等值资金发票(收据)原件等,自创新券确认使用之日起逾期一年未交兑付资料,视为放弃兑现。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每年汇总兑现材料,与财政部门联合选择不低于5%的企业进行抽查。检查人员应当对被检查企业的信息保密。
第八章 地方载体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服务机构为非省级、外省市创新载体、桐乡本地技术服务创新载体需要具备相应技术创新服务资质认定,在云平台首页“地方载体申报用户”界面注册,并同时上传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相关成功案例证明文件(成功案例的项目合同、发票、照片、验收报告)等资料,企业负责人须持相关材料和特定服务项目参加经科技、发改、经信、财政等部门联合会审,经审核通过后,可认定为地方载体,并对该企业提供的特定服务项目获得可享受创新券的地方载体服务机构资格。资格有效期一年,次年根据服务成效、成功案例需重新认定。
第二十五条 针对新认定的创新券服务地方载体,企业在与之签订服务合同时,需由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作为第三方盖章见证。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与地方载体的技术服务完成之后,在申请创新券补助时,必须使用企业券,由企业完成创新券申领兑现流程,最终补助发往企业对公账户。
第二十七条 提供设计服务、信息化软件开发、自动化改造提升服务的非省级地方载体,当年度兑付总额上限暂定100万元。
第九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 对转让、兜售、赠送或变相虚假使用和不按规定使用科技创新券的企业,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注销其科技创新券,追回其通过不合理手段获取的资金,在五年内不再给予市级的各类资金支持。对弄虚作假的创新载体,一经发现,追回其通过不合理手段获取的资金,在五年内不再给予市级各类科技资金的支持。
第二十九条 市财经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和载体可以在下一期科技创新券发放工作中继续优先支持。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3
桐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科技创新载体的扶持和培育,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促进孵化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8〕300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科发高〔2014〕164号)和《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快打造国际化全域创新之城的若干政策意见》(桐政发〔2020〕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以搭建平台、招才引智、优化服务、提升产业为主要内容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我市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整合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法律、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
(二)搭建交流、合作和培训平台,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协作和市场开拓活动,做好各项培训工作;
(三)培育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
(四)争取上级政府和社会对科技孵化器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五)开拓投融资服务,如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担保和技术产权交易等;
(六)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培养并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创业观念、市场观念、风险意识、协作精神等。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建设过程中要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投入体系。各镇(街道)、开发区等主体应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积极鼓励、引导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自然人等参与孵化器建设。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通过优质服务降低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和成功率,并实现自身经济和社会效益,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二章 桐乡市级孵化器的认定
第六条 桐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类别分为专业型与综合型两类,依托机构分为国有和民营两类,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认定工作。
第七条 申报建设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以培育初创阶段或成长期的科技企业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运营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科技企业孵化器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
(三)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完善,且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运行状况良好;
(四)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建筑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五)有明确的入驻毕业条件,入驻企业必须符合我市产业主导方向,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
(六)近二年内未出现环保、安全、税收等方面的重大不良行为或失信行为。
第八条 入驻市级科技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址及办公场所应是在科技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内,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设计、生产;
(三)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设计、生产,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四)企业开发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为主,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五)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第九条 申请认定桐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法人营业执照与孵化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
(三)主要负责人简历及其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五)孵化器主要管理制度;
(六)入驻孵化企业汇总表,并附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入驻孵化协议复印件;
(七)照片等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条 桐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受理认定一次。建设单位根据公告向桐乡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由职能科室初审、专家评审和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后,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告,授予“桐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
第三章 绩效考评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申请认定情况,每年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下达科技创新目标任务;并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的孵化器进行评审;对已认定的孵化器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评审及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财政补助经费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认定补助。经发文认定的桐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30万元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 启动资金。对于民营资本主导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建设规模、孵化器定位、项目引入和专业服务团队等进行综合评分,在认定为桐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后6个月内给予总投入经费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奖励。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升级晋位,对嘉兴市级及以上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科技局每年上半年组织对孵化器上年度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上级部门已组织的,按其考评结果执行,不再另行组织)。对考评结果合格的国家、省级、嘉兴市级科技民营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上年度总运营经费10%补助;对考评结果为良好的国家、省级、嘉兴市级科技民营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上年度总运营经费20%补助;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国家、省级、嘉兴市级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上年度总运营经费30%补助。国家、省级、嘉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运营经费补助最高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其中考核优秀的补助额度在最高限额基础上再上浮30%。
第十五条 房租减免。对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列入桐乡市级及以上人才项目的在孵企业,按房租实际发生额的8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多补助300平方米,最多补助3年。孵化器已实行房租减免的,有孵化器创建主体提出申请;未实行房租减免的,由在孵企业提出申请。人才项目中止的,按申报年度项目执行时间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 科技企业培育。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培育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创建主体3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嘉兴市级及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孵化企业前3年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创建主体,毕业企业继续在我市发展的,毕业后2年内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15%奖励给创建主体。贡献奖励政策在市镇财政体制超收分成范围外的,进行独立结算。贡献奖励由创建主体直接向市科技局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不得享受运行经费等补助:
(一)未完成科技部门下达的项目、人才指标任务的。
(二)虚拟注册在孵企业超过50%或实际无运营的。
(三)发生环保、安全、税务等重大不良影响事件的。
第十九条 对连接二年考评不合格的孵化器以予摘牌。
第二十条 孵化器财政补助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市财政经费使用渠道列支,全部用于与科技孵化相关的项目,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桐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桐科〔2017〕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
桐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考评表( 年度)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指标说明 | 完成情况 | 得分 |
服务能力 (20分) | 1.孵化器孵化是否建基金 | 5 | 已建立基金得2分,运营成效得3分 | ||
2.创业导师队伍建设 | 5 | 定性指标,根据队伍建设情况打分 | |||
3.开展产学研合作及引进创新资源工作成效 | 5 | ||||
4.开展“孵化器-加速器”链条建设工作成效 | 5 | ||||
孵化绩效 (60分) | 5.在孵企业数增长量 | 8 | 每增2家得1分 | ||
6.新增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 | 7 | 每增1家得1分 | |||
7.新增毕业企业数量 | 7 | 每毕业1家得1分 | |||
8.研发投入占在孵企业总销售比例 | 6 | 点比3-5%分别得2、4、6分 | |||
9.新增知识产权数 | 5 | 申请5件发明(20件实用新型或同等知识产权)得1分 | |||
10.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数 | 5 | 每增1家得1分 | |||
11.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 | 6 | 每增1家得2分 | |||
12.新增上市企业数 | 4 | 增加1家得4分 | |||
13.吸纳大专以上人员就业人数 | 6 | 每增1人得0.5分 | |||
14.新增人才项目数 | 6 | 每增1个得3分 | |||
可持续性 (20分) | 15.孵化器总收入增长比例 | 8 | 每增5%得1分 | ||
16.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数量 | 6 | 每增加1人得1分 | |||
17.开展培训等各类活动情况 | 6 | 每开展1次活动得0.5分 | |||
加减分 | 18.承担各类重大活动 | 3 | 每承担1次加3分 | ||
19.对产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项目 | 3 | 每承担1项加3分 | |||
20. 未按要求填报绩效评价等 | 5 | 每少一次扣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