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部门、各镇(街道)、开发区(高桥街道)、桐城委等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16号)、《嘉兴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嘉政办发〔2018〕36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明确海绵城市管控要求
城市增长边界范围内各类新开发建设和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落实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要求。建制镇可参照执行。各阶段具体管控要求如下:
(一)规划许可阶段
对商业、办公、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在地块预评估中应参照《桐乡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或《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综合雨量径流系数等海绵城市指标,必要时可进行充分论证,地块出让或划拨时应在规划条件或规划要点中明确。
对工业等无需进行地块预评估的用地,参照《桐乡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或《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明确的海绵城市相关标准、要求,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综合雨量径流系数等海绵城市指标。
土地已划拨或出让但未建设的项目,通过协商激励、自愿选择等方式,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和指标。
改建、扩建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各项社会效益满足情况。
(二)设计方案审查阶段
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或规划要点中海绵城市相关规定做好海绵城市建设设计并形成专篇。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包含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含设计文件和自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