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本市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补贴申报日期间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以我市人力社保部门登记为准)等四类重点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和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月数,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生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结合我市实际,补贴对象范围确定为2020年1月1日前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且受新冠疫情影响曾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本市中小微企业,根据企业组织以工代训人数,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每人补贴期限为1个月,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上限为20万元。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根据我市实际,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补贴范围,扩展到各类企业。根据企业组织以工代训人数,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每人补贴期限为1个月,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上限为20万元。
(四)下列企业不纳入以工代训补贴对象范围:
1.2020年已享受过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国有企业(含全资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股份占50%以上)、央企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金融行业企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3.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
4.2019年度桐乡市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D类企业;
5.2020年7月失业保险实际缴费人数为1人的企业。
(五)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的划分:
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二、补贴申请条件
(一)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为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本市各类中小微企业;
2.2020年1月1日至补贴申报日期间,新吸纳四类重点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
其中: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以我市人力社保部门登记为准;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指从毕业时间到该企业就业时间两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归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本次政策。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学信网证明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登记毕业时间为准,就业时间以首次社保登记日为准。
新吸纳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每家企业只能申请一次,申请时劳动者必须在岗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每名劳动者补贴计算标准为:该劳动者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数*500元/月,每名劳动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生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为2020年1月1日前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本市各类中小微企业;
2.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的人数以企业2020年7月失业保险缴费人数为准,每家企业只能申请一次,补贴计算标准为:失业保险缴费人数*500元/人,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上限为20万元。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20年1月1日前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大型企业。
2.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的人数以企业2020年7月失业保险缴费人数为准,每家企业只能申请一次,补贴计算标准为:失业保险缴费人数*500元/人,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上限为20万元。
(四)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