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崇福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1日
桐乡市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崇福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上城区南星街道等37个乡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复函》(浙政办函〔2020〕80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平安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聚焦构建“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目标,按照整体智治、协同高效理念,进一步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深化“三治融合”建设,构建“县乡一体、条抓块统”治理格局,切实增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打造“重要窗口”建设的标志性成果。
二、目标和原则
在现有“基层治理四平台”市级部门派驻镇(街道)机构纳入镇(街道)管理的基础上,深化“一网双联”体系,持续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在崇福镇开展试点,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队,以崇福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接受有关市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彻改革各方面和全过程。充分认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作为我市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坚持力量下沉。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镇一级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在融杭发展基础相对较好、改革需求相对迫切、社会治理条件相对成熟的崇福镇先行先试,开展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三)坚持精简效能。调整优化行政执法资源配置,减少执法层级,落实执法责任,提升执法效能。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合理划分崇福镇与市级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实现政策制定与行政处罚相对分开,行政处罚与技术检验相对分开。
(四)坚持有序推进。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和“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的原则,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加强改革的整体规划和统筹协调,明确阶段目标和实施步骤。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改革,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热情,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和步骤。参照《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规定,将基层治理迫切需要、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已经实现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赋予崇福镇人民政府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统一管理和集中行使,具体内容包括:
1.行使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2.行使新型墙体材料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3.行使教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4.行使公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人行道违法停车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5.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6.行使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7.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8.行使房地产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9.行使历史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0.行使市容环卫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1.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2.行使水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3.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4.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5.行使人防(民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6.行使防震减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7.行使气象管理方面(升放气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8.行使生态环境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水污染、大气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秸秆焚烧、餐饮油烟污染和露天烧烤、环境噪声污染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9.行使农业农村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20.行使镇村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21.行使建筑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22.行使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23.行使卫生健康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24.行使文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25.行使新闻出版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