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等有关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以设区市为单位,在2020年8月31日前上报省政府批准,2020年9月30日之前公布执行。2020年8月25日桐乡市人民政府报嘉兴市人民政府请示。 2021年1月19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已将各地上报的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该补偿标准实施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1日。
二、目的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制定,在调研座谈全面了解掌握全市当前征地现状、实际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的诉求以及各基层、相关部门的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上级要求和桐乡实际做了进一步调优。
三、文件内容的重点
(一)围绕3项原则
尊重实际原则:分析对比了全市各征地实施主体近年来在征地实施过程中的实际补偿标准,以基本覆盖实际补偿标准为原则初步确定了各类补偿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