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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集中登记地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上海市杨浦区集中登记地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 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2020 年 8 月 25 日
上海市杨浦区集中登记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小微企业集聚发展,推动我区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根据《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杨浦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就规范我区集中登记地的申报、认定及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登记地,是指为创业初期尚不具备办公条件或不需要实体办公条件的创业主体提供的用以申办住所登记的非居住用房。
第三条 集中登记地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总体规划。
第四条 对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企业且原则上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允许在集中登记地登记。
第五条 企业入驻集中登记地,不再需要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房屋室号分割,统一使用该集中登记地地址进行登记。
第六条 登记机关在核准集中登记地入驻企业时,应在住所栏加注“(集中登记地)”,如“上海市杨浦区**路**号(集中登记地)”。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七条 集中登记地申报方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集中登记地申报方为经区政府及区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招商引资或专业服务职能的主体;
(二)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产业集聚度较高,有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定位的发展规划;
(三)具有组织健全的专门管理机构和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
(四)具有完善的政策培训指导、商务秘书服务、企业信息跟踪、企业档案管理、风险提示管控等配套服务管理制度。
(五)申报方对集中登记地享有三年以上的使用权。
第八条 申报集中登记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集中登记地认定申请书;
(二)申报方主体资格证明;
(三)申报方基本情况及发展规划介绍;
(四)各项配套服务管理制度;
(五)集中登记地的产权证明、租赁协议等复印件;
(六)集中登记地认定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投资促进办公室为区政府授
权的集中登记地认定部门。
第十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投资促进办公室组织评审,并可视情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认定意见。
第三章 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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