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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关于实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补贴的办法

2021-05-31 杨浦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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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上海市杨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杨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杨浦区商务委员会

 

 

杨人社201854号                      


关于印发《杨浦区关于实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补贴的办法》的通知

 

各产业园区、众创空间、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

现将《杨浦区关于实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补贴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上海市杨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杨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杨浦区商务委员会

 

 

 

 

               2018年7月16日


杨浦区关于实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补贴的办法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区县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职〔2015〕78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本区企业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杨府发〔2015〕18号)等文件精神,围绕杨浦区“三区一基地”的建设目标,按照资源共享、定位准确、功能互补、布局合理的要求,进一步整合公共实训资源,重点支持建设一批体现行业共性技术、服务开放灵活、产业带动力强、运营社会化的实训基地,不断完善区域公共实训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统筹资金。

二、补贴范围

依托注册地为杨浦的产业园区、众创空间、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等组织,在杨浦区域内建设的,能为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及创业者、小微企业提供项目研发、产品实验、试制、测试、实训等公益性服务的,并经认定的公共实训基地。

三、补贴项目

(一)在建项目。新建或扩建公共实训基地给予建设费补贴

(二)运维项目。已开展运行的公共实训基地给予运维服务费补贴

四、补贴标准

1.对申报在建项目的公共实训基地,根据验收评估结果,给予建设费补贴,包括装修补贴及设备购置补贴,其中装修补贴按认定的用于公共实训服务的场所面积大小,给予不超过500元/平方米的补贴;设备购置补贴为设备购置总投入的30%。装修补贴及设备购置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装修补贴不得高于设备购置补贴。在建项目已获得过市区同类政策补贴的,不得重复申请。

2.已认定的公共实训基地在原项目建设基础上扩建的,扩建部分的补贴与原建设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总装修补贴不得高于总设备购置补贴。另行建设新项目的,可按照在建项目申报补贴。

3.对正常提供实训服务的基地,每年进行一次运维评估,依据《杨浦区公共实训基地认定和评估细则》,通过专家组评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运维服务费补贴。

4.对运维情况良好且符合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分基地申报条件的,由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推荐申报,争取市级公共实训基地政策支持。

五、管理要求

(一)日常管理

区人社局委托杨浦区公共实训基地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基管中心)负责各实训基地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各实训基地应根据本市、本区公共实训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运行管理和安全保障相关制度,提交每月服务数据及年度服务报告。在运行过程中,由于经营环境、服务内容或服务设备发生变化的,需提交申请变更。

实训基地运维支出须单独进行财务核算。获得建设费补贴的实训基地须承诺至少提供两年公共实训服务。

(二)实训安排

各实训基地应向社会全面开放服务,发挥好公益性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凡有实训需求的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及创业者、小微企业可向基管中心或各实训基地提交服务申请。各实训基地根据公开预约制度,承接实训预约并接受基管中心的派单,按照时间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安排实训,实现资源信息共享

(三)运行监督

受基管中心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实训基地的公共实训服务进行监督,核实月报数据和服务记录,并开展不定期实地走访。对查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违反政策规定的实训基地,取消补贴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通报审议小组成员单位共享,并追究法律责任。

(四)绩效评估

各实训基地按照评估指标和运行服务情况进行总结,依据公共实训基地运行评价指标体系,每年接受运维评估

(五)授牌

对经过验收的在建项目、通过资格评定的运维项目,授予“杨浦区公共实训基地”称号,根据每年运维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六、申请流程

(一)受理。基管中心受理相关资格认定和补贴申请,对申报内容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评估。基管中心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和实施资格评审、建设验收、运维绩效评估、基地建设费用审计以及运维费用审计,提出评估意见。

(三)审定。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高层次人才中心等部门组成公共实训基地工作审议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评估结果进行审议,确定资格以及补贴额度。

(四)拨付。审定通过后,由区人社局给予拨付。运维服务费先运行后补贴,按年度拨付;建设费补贴一次性拨付。

七、其他

(一)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政策有效期三年。

(二)本办法由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杨浦区公共实训基地认定和评估实施细则》

 


附件

杨浦区公共实训基地认定和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操作依据

为进一步整合公共实训资源、重点支持建设一批体现行业共性技术、服务开放灵活,产业带动力强、运营社会化的实训基地,完善杨浦区公共实训基地服务管理体系,规范杨浦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补贴拨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据《杨浦区关于实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补贴的办法》(杨人社201854)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府引导

杨浦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补贴政策旨在鼓励产业园区、众创空间、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平台、机构或组织,进一步开放设备资源和技术服务资源,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所需的、现有资源不能覆盖且投资额度较大的公共实训基地,为创业者及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提供公益性公共实训服务。

 

第三条 相关定义

杨浦区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是指为创业者、小微企业以及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提供项目研发、产品实验、试制、测试、实训等个性化、专业化公共实训服务的平台、机构或组织。公益性公共实训服务是指以设备/技术服务为主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低于市场价(包括免费)的服务。

 

第四条 工作机制

成立由区人社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委、区商务委、区高层次人才中心等单位组成的杨浦区公共实训基地工作审议小组(以下简称“审议小组”),共同推进杨浦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审议小组主要负责公共实训基地资格审定以及建设费补贴和运行服务费补贴审定。

 

第五条 管理部门

区人社局下属杨浦区公共实训基地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基管中心”)负责实训基地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公共实训基地补贴政策的宣传推广、政策咨询、申报受理、预约受理、日常监督、运维评估和资金预算等。基管中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和实施相关资格认定、建设验收、跟踪监督、运行评估、财务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评定

 

第六条 申报对象

杨浦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补贴分为在建项目和运维项目两个类型。申报对象均为注册运营在杨浦的产业园区、众创空间、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申报单位应具备开放设施、设备和实验室(含即将建设、扩建)的相关条件与能力,愿意为广大创业者、小微企业及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提供项目研发、产品实验、试制、测试、实训等公益性服务。

 

第七条 申报条件

基管中心通过杨浦人才网(http://www.yangpuhr.com)发布申报公告,有申报意向的单位按公告要求,将申请材料以电子及书面两种形式提交基管中心。

凡符合杨浦区产业发展导向,已具备公共实训基地运行条件的单位可申报公共实训基地运维项目。按《杨浦区关于实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补贴的办法(试行)》(杨人社〔2014〕95号)认定的并经年度运行评估合格的实训基地无需再次申报。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申报单位应是在本区注册运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不接受多单位联合申报。

(二)     申报的实训基地须建设在杨浦。

(三)     拥有固定的集中物理区域作为公共实训基地对外开展服务的场所,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科技资源,能为项目研发、产品实验、试制、测试、实训等提供基础服务。

(四)     拥有一支稳定的且能为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提供共性技术、资源共享服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五)     实训基地运维支出需单独进行财务核算。

凡符合杨浦区产业发展导向拟新建实验室的单位,或有扩建需求且运行情况良好的已认定公共实训基地均可申报公共实训基地在建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应是在本区注册运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不接受多单位联合申报。

2.拥有或有能力组建一支稳定的且能为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提供共性技术、资源共享服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3.拥有较强的技术能力和经济实力,能为实训基地建设和运维提供强力的资金保障。

4.拟建设、扩建实训基地须建设在杨浦。

5.拟建设、扩建公共实训基地应拥有相对独立的区域,以便于对外开展公共服务。

6.拟建设、扩建的公共实训基地,在提供仪器设备使用的同时,应能配套相应的技术使用指导和实训服务。

7.已享受过建设费补贴的公共实训基地可申请新的在建项目,但新项目须与已享补贴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向有所不同。

8.申报单位获得建设费补贴后,提供公共实训服务时间应不少于两年。

 

第八条 申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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