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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杨浦区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后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2021-05-31 杨浦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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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杨浦区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后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76号)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社局制订的<关于本区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杨府办发[2018]4号)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本区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工作,规范队伍运作管理,现就转制人员的补贴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一、经费来源和管理

杨浦区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后专项资金经费来源于市政策资金和区政策资金,统一纳入区人社局社会保障基金专户,按照“专款专用”原则集中管理和规范使用。

二、经费申请类型

在转制前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转制人员,原则上在转制后可按照规定继续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直至退出单位。(男性最长补贴不超过60周岁,女性最长补贴不超过55周岁)。其中,对于原千百人就业项目市场承接人员,不超过2020年12月31日。有关补贴经费分以下几类:                          

(一)工资类经费

社区就业服务中心转制人员工资依据多劳多得原则按劳分配,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他所有转制人员(含2013年转制的7支万人协管类队伍)工资每年随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涨幅度调整。

所有转制人员市级补贴标准统一为“两个50%”,即市级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的50%,市级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的50%。

社区公益服务中心承接的原助老、助残服务社,社区就业服务中心承接的原公益卫生保洁服务社、军嫂服务社,原河道保洁服务社,原建设工程安全协管服务社、燃气检测协管服务社,2013年转制的7支万人协管类队伍, “两个50%”市级补贴之外,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补足。对于原千百人就业项目市场承接人员,补贴不超过2020年12月31日。

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杨府办发[2017]43号)中,关于“千百人就业项目安置就业困难失业人员,在享受本市规定的补贴基础上,可申请每人每月400元的社会保险费补贴”不再执行。

转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新增公积金和残保金,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拨付。

   (二)综合管理类经费

职工教育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体检费、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职工住院医疗补充保险费以及办公用品、电话费、水电费等综合管理类经费,按每人每年2200元标准,于每年3月份按各单位上年末实际人数进行核算,打包下拨至单位账户。对下拨的综合管理类经费应按规定使用,当年度的结余经费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综合管理类经费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

   (三)其他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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