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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山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属国有企业: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本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经区国资委第280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金山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8月31日
金山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本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市国资委《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管办法有关内容调整的通知》和区政府《金山区国资出资人权利清单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主体)
本办法适用于金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授权金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所属企业。本办法所称的所属企业是指企业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子企业。
第三条(投资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事项包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及所属企业单项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项目。
第四条(投资管理原则)
企业及所属企业投资活动和区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本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九)严格限制二级(含)以下企业的对外投资;
(十)严格限制企业从事期货投资、股票投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委托理财,适度控制企业购买债券和基金。
第五条(风险防控)
企业及所属企业必须增强风险意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等关于投资风险防控的规定:
(一)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
(二)严禁资产负债率已超过70%的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企业承担区政府指定项目除外);
(三)严禁与资信不佳、财务管理混乱、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四)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规避监管;
(五)涉及收购兼并、以非现金方式对外投资,或与非国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应特别关注尽职调查、资产评估、合同管理、风险评估等工作;
(六)区国资委提示的其他风险。
第二章 职责体系
第六条(区国资委职责)
区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一)组织研究本区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或核准;
(三)督促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
(四)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含金融投资)组织实施稽查、审计等动态监督管理;
(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组织和指导企业开展项目后评估;
(七)对违反投资监督管理制度的行为追究责任;
(八)《国资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七条 (企业职责)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照本办法制定和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可在集团内部实行分级管理,对所属企业授予投资决策权限,明确投资决策程序,健全投资管理机构;
(二)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三)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四)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五)开展投资分析,加强投资管理;
(六)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估;
(七)国家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作为投资的决策主体,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和议事规则履行决策程序。会议要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完整记载各位参加会议人员发表的意见和表决的情况。
企业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区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所属企业职责由企业参照上述规定,在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中确定。
第八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投资管理制度,报区国资委备案后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五)投资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六)投资项目后评估制度;
(七)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八)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主要内容)
企业应当按照区国资委要求,依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中的项目应包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
企业年度计划包括主业投资计划和非主业投资计划。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区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含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企业应正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向区国资委报送《关于报送x x x x年度投资计划的报告(或请示)》,并按要求填报《金山区区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项目表》(见附件1,主业与非主业项目分表填列)。
(二)年度投资计划应附加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包括年度投资计划的总体情况及分类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及进度安排、预计投资效益、风险防控等);新投资项目、续建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及进度安排、投资方式、股权比重结构、预计投资效益、实施年限等)、目前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投资项目中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技术创新情况等。
(三)主业与非主业的投资规模,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及计划投资对负债率影响分析。
(四)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本年度没有安排投资项目的企业,亦应书面形式反馈意见。
第十条(上报、核准或备案)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经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决议,并于下年度3月底前正式报送区国资委。区国资委对主业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非主业投资计划实行核准管理。企业主业投资计划以报告的形式向区国资委报送,非主业投资计划以请示的形式向区国资委报送。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时,应附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决议。
第十一条 (执行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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