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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蟠桃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第1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1日
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规范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管理,确保金山蟠桃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山蟠桃”,是指以“金山”地名命名的,用于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金山蟠桃》地方标准的蟠桃。
第三条 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197号公告批准的范围, 即为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廊下镇光明村、南塘村,金山卫镇塔港村、星火村、横召村,张堰镇秦望村,朱泾镇五龙村、慧农村,亭林镇周栅村、后岗村、驳岸村现辖行政区域。
第四条 任何从事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生产或者销售的企业、个人及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印刷企业应该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任何生产、销售金山蟠桃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专用标志,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册登记公告后,方可在其产品上使用。
第六条 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金山蟠桃”文字组成。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机构职能
第七条 金山区人民政府设立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并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保护委负责协调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保护委在金山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区财政局、区环保局以及吕巷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保护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专用标志使用的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保护委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关于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规定和法律法规,制订和实施与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的规定;
(二)制定和实施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规划和计划;
(三)组织专用标志的申报;
(四)监督管理专用标志的使用;
(五)负责协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运行经费;
(六)落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护办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受理金山蟠桃生产经营者提出的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并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部门审批;
(三)使用专用标志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依法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组织对生产经营者实施《地理标志产品 金山蟠桃》地方标准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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