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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山区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的通知

2021-05-31 金山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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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山区创新创业引导基金

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18年,区政府设立了金山区创新创业引导基金。通过两年多的运作,基金已取得一定成效。在运作过程中,还存在基金引导功能需要再强化、运作机制需要再健全等问题,以进一步增强基金的投资效率和引导效果。为此,对原《金山区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金财规〔2018〕1号)作了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第八条基金管委会成员进行调整

根据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情况,区政府法制办、区审计局退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委和区投资促进办纳入管委会。调整后成员单位包括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区投资促进办、资本管理集团9家单位。

二、对第十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调整

将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更名为基金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原区经委、区科委、责祥公司各1名,专家库选派4名外部专家,调整为5名社会行业专家组成,所有投资项目需经过评审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基金管委会审议。

三、第十三条中,对引导基金管理费进行明确

明确管理费根据引导基金实际投资规模的1%计算支付,并适当考虑对尽调相关费用进行补贴。同时,明确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对受托管理机构给予一定业绩激励。

四、对第十七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要求作了调整

一是“新设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管理公司须注册在我区”的规定,调整为“创业投资企业及其普通合伙人原则上应注册在我区”。

二是原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规模的10%”,调整为“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项目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认缴出资总规模的20%”。

三是原规定“投资于我区内企业项目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创业投资企业中引导基金出资额的两倍”,调整为“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或引进到金山区内项目的投资总额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四是增加“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机构或关联方应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参股比例不低于创业投资企业总规模的1%”和“引导基金实缴出资原则上不早于创业投资企业其他投资人,且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其他投资人实缴比例”的规定。

五、新增第十八条,明确引导基金对已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增资的条件

主要是子基金设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需管委会批准;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实际缴纳,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30%;若创业投资企业尚未开展实际投资经营业务的,应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审计后,确定增资进入价格;若创业投资企业已开展实际投资经营业务,则应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六、新增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主要是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有3个以上的投资项目成功退出的案例。

七、第二十条中,进一步明确基金管委会决策权限

由基金管委会最终决策的,决策结果报送金山区政府投资基金领导小组,抄送基金管委会各成员单位,需报区委、区政府决策的,按我区“三重一大”有关规定执行。

八、“第五章 退出”章中,明确有关退出指引

第二十七条明确,引导基金在投资到期退出时,投资时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的,可以按照协议或合同中的事先约定退出;投资时未约定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第三十条明确,提前退出时,为加快引导基金投资收回、实现滚动运作,基金可以采取门槛收益内社会出资人优先分红或者让渡部分分红等措施给予适当让利。

以上修订内容,现已形成《金山区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

                                      2020年4月16日


金山区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2020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吸引国内外风险投资管理机构和各类社会资本在我区加速集聚,引导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81号)以及《关于加强本区政府投资基金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金财〔2017〕102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山区创新创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引导社会资金对符合本区发展规划的产业领域进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上海金山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科创投”)作为出资平台的形式存续。

第三条  引导基金应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创新创业,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主要支持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中小企业成长壮大。投资方向应符合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能够充分发挥引导基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引导基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我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发展政策。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以阶段参股为主,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各类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针对区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也可采用跟进投资等方式。

第二章  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六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为8亿元人民币,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区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后期投资。

第七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支持区域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闲置资金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三章  决策与管理

第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决策及协调处理,接受金山区政府投资基金领导小组的领导,并对区政府负责。基金管委会财政局(金融办)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管委会成员包括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金融办)、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区投资促进办、资本管理集团分管负责人。在单个项目投资决策时,由管委会视具体情况,邀请区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决策。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金融办),主要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批准年度资金筹集、使用以及收益分配、业绩考核等方案;

(二)审定基金投资计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

(三)审定基金投资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办法以及工作方案等;

(四)审核评审会报送的备案项目,对引导基金使用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五)经区政府同意,决策终止清算引导基金;

(六)研究协调解决基金运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引导基金投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评审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和投票表决,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科学性和专业性。评审会由5名社会行业专家组成。所有投资项目都需经过评审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可提交基金管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  基金评审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涉及引导基金投资事项的审核,审定投资方向、投资策略及投资原则;

(二)基金管委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金山科创投为引导基金投资和退出的操作平台,接受基金管委会的领导,并负责引导基金资产和形成的权益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委托资本管理集团旗下基金管理公司上海责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具体执行基金管委会做出的决策。

引导基金应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或合作协议,管理费用按照引导基金实际投资规模1%的比例支付,适当考虑对尽调相关费用进行补贴。为激励受托管理机构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对受托管理机构给予一定业绩激励。受托管理机构应严格按委托协议或合作协议管理引导基金运作,如发现受托管理机构违反协议规定,基金管委会有权解除委托管理。

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我区产业政策对外征集、选择拟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尽职调查、投资协议谈判,参与拟订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及时办理认缴出资手续;

(三)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创业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监督投资投向;

(四)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创业投资企业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基金管委会报告日常运作情况、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五)贯彻实施基金管委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向基金管委会提交年度管理报告和引导基金财务报告;

(六)承办其他事项。

第四章  运作模式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投资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规定程序设立和备案,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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