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金山区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7〕7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1号),在新时代大力推进金山创新创业工作,结合《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2年)》(沪府办发〔2018〕24号)和《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号)工作要求,进一步巩固创业型城区创建工作成果,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原则,积极鼓励扶持自主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特制定《金山区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通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创业扶持,开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含劳务派遣公司及政府部门举办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创业组织(以下简称“创业组织”)。
二、补贴条件
2018年1月1日起,凡在本区注册并经营同时办理税务登记的创业组织,正常开展经营,依法纳税,通过创业并带动就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给予创业组织相应的创业补贴。
三、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创业奖励
1.创业奖励一次性补贴
3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的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出国留学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本市“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开办的创业组织,在初创期18个月内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并带动本区户籍劳动力(含创业者)就业,每户一次性补贴10000元。对于农创项目,补贴提升至20000元。
(二)场地支持
2.房租补贴
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按照市级初创期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每吸纳一人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00元)基础上,区级承担部分按照1:1进行叠加配套。补贴总额以创业组织在同一区内注册地或经营地的实际发生租金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
3.租用土地补贴
具有本区户籍的劳动者租用土地,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本区户籍劳动力就业,按创业组织从业人数给予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每户每年补贴(含市级初创期场地房租补贴)最多不超过租用每亩土地500元的标准给予租用土地补贴。补贴总额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实际支付费用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
(三)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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